浙江:最大程度保护供应商质疑权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 通讯员张旭东报道 本着“开门”收质疑的理念,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办法,从质疑提出、处理等多个环节最大程度地保护供应商的质疑权。
将于9月1日实行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出质疑的主体、范围、条件、形式以及处理质疑的原则、程序、处理结果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界定。《办法》在质疑提出、处理环节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供应商质疑权。如《办法》规定,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书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在质疑有限期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不视为过期;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得拒绝;被质疑人无故拒收符合规定的质疑,质疑人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无故拒收质疑、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质疑处理敷衍塞责等行为将被追责。
针对供应商质疑及处理实践中较有争议的时限问题,《办法》规定,对采购公告信息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若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自截止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针对接到质疑后如何组织复核的问题,《办法》规定,被质疑人可以采取调查、复核、辩论、质证等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供应商质疑评审程序或结果时,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原评审小组应有不少于五分之三成员到场。如果供应商的质疑内容是评审程序及结果之外的,或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以外的纯法律争议的事项,被质疑人不应组织复核。
根据《办法》规定,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供应商须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其他供应商不可作为被质疑人,但可以列为相关第三人。《办法》还就未报名的供应商能否质疑、中标候选供应商经质疑取消资格后应当重新招标还是依次替补等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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