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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岗:服务类采购需监管并重 循序渐进

栏目: BASS杯征文 时间:2014-02-21 10:58: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BASS杯服务类政府采购有奖征文12】

王俊岗:服务类采购需监管并重 循序渐进

从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无论是相关配套政策、制度、规定还是其监督管理、实施、规模、效果等方面,服务类采购都明显滞后于货物、工程类采购,这与党和国家大力推行的创新型、服务型政府的战略目标不相匹配。

服务类项目的特点

服务,究竟是指什么?一直以来都是见仁见智。 如果简单地认定,除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对货物、工程的界定之外的采购就是服务类采购,恐怕不妥。笔者认为,服务的含义只有在不断总结、探索、创新的过程中,才能够逐渐明确。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不确定性,正是服务类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在实际操作中,服务类项目还有其难点,如采购需求如何准确界定?服务合同如何签订、履行、验收?

监管并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监管”的理念,一是监督,二是管理。前者重在确保程序正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后者重在健全控制机制,确保形成良性循环,进而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制度体系。

监督。从形式上看,以监督时间为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以监督对象为准,可分为对行政机关、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监督。从监督检查的主体看,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从监督检查的内容看,包括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等。

管理。一般来讲,管理包括了对计划、组织、实施、调整等多个环节的管理,既涵盖服务类项目操作层面的具体管理行为,也包括国家法律、政策层面的宏观管理。

循序渐进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体系难以一言以蔽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实事求是,循序渐进。

一是找准突破口,抓住重点,完善试点,形成亮点。逐步充实关于“服务”的内涵。由主管部门牵头,广泛组织调查研究,先期重点解决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社会民生的项目,如公务机票、法律服务、软课题研究等,参照现有模式的成功经验,逐个突破,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试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及时总结,由点及面,做细做实,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展、升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部门,应密切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特点,从预算、立项直至服务合同验收等各环节,层层解剖,分工细化,相互衔接、监督,实行链条化管理,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是避免少数人或者少数部门独自享有决策权。通过这种动态的联动机制,督促供应商服务到位,有利于采购人今后更加科学地编制预算,拟定需求文件。

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内部要尽快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综合监督检查与纪律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相互制约而不是相互掣肘,使整个采购过程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四是建立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采管分离”的原则,切实做到采购监督管理与实施操作机构分离,各职能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构建制约机制,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协调关系,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在分权、制衡的运行框架下,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五是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应尽快出台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形成完整的法制体系。将现有各规章进行必要的整合,保持协调一致,避免实施过程中的无所适从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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