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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细化《政府采购法》授权地方事项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8: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7月1日起在该省范围内全面实施---

河北细化《政府采购法》授权地方事项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 通讯员刘宝贤报道 7月1日起,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办法》从采购程序、采购形式、监管机制等方面着手,细化了《政府采购法》授权地方的事项,并首次明确了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获悉,该《办法》共6章68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监督检查、附则等6方面内容。据介绍,近年来,河北省政府采购改革逐步向精细化纵深发展。为构建更为公开、透明、开放的政府采购平台,该省财政厅在2001年5月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基本保留原体例,但内容上有较大变化,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将推广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列入其中。

《办法》首先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国货优先、进口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采购进口货物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并明确财政部门依法核准的采购方式主要是以下情形: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涉密、涉及政策功能的采购方式;需要变更的采购方式;保证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办法》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职责。

《办法》在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上用了较大笔墨,如明确政府采购程序和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办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规定进行采购;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采购文件应载明具体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不得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技术要求。同时,《办法》明确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提出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解决办法,创新协议采购简易程序,提供了价格优惠再谈判、询价和防止高价中标的救济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将县级财政部门纳入政府采购活动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与检查。

与财政部步调一致,推广批量集中采购是河北省今后一段时期内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内容。依据《办法》,采购人在编制采购计划时,需将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批量采购计划。《办法》指出,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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