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预算单位行为定方圆
山东为预算单位行为定方圆
----该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日前公布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环节中,哪些行为合规,哪些行为被禁?近日,山东省出台了《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对上述问题的疑惑将得到解答。
一直以来,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财政部门如何在高效服务的基础上管理好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其政府采购行为,是目前很多省市探索和思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河南省和天津市曾先后出台过预算单位行为规范的相关制度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告诉记者,《规范》详细阐述了省级预算单位从采购预算编制起到资金支付全过程,每一环节如何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让预算单位在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上更加清晰明确。
记者从《规范》中发现,在预算工作要求中,对预算单位追加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行为作了详细说明。“我们在《规范》中明确要求,对于使用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次年3月底前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省财政厅将予以收回。对当年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12月20日后不再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并予以撤销。”刘仁民表示:“明确规定时间节点,主要是想引导和推动省直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客观来说,前几年,我省政府采购也存在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问题,有的单位个别项目甚至两三年都不执行,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这些规定就是要督促预算单位认真编制预算,严格、及时执行预算,强化严肃性,减少随意性。”
据了解,《规范》除了对预算单位预算工作上的要求之外,还根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招标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等作了要求。刘仁民告诉记者:“《规范》只是财政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没有制定处罚条款。但这并不意味其没有约束力,今后,我省监督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检查时,可依照《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表示,《规范》的出台对理顺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和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十分有益。据了解,《规范》涉及的预算单位指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和团体组织,包括一级、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此次出台《规范》,是山东省对预算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步,《规范》中的部分具体要求将成为该省立法项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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