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法”到“依法”的跨越
从“无法”到“依法”的跨越
——写在《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之际
本报编辑部
今天,《政府采购法》10周岁!
10年,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不过是一瞬;但对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而言,这10年,有说不完的故事。而其中我们绕不开的主角,便是今天让数万政府采购工作者注目的《政府采购法》。
说起《政府采购法》,我们不只会议论它的现状,还会回顾它的过去,重温它最初的“胎动”。
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传统计划经济下分散、无序、自由的政府购买行为,与不断深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格格不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成为必然选择。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当时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立法还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自1996年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展后,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但是受限于制度层级和约束力,政府采购的推进工作遭遇了许多“拦路虎”。出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已成为一种“刚需”。
与此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陡然增大,需要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外部原因。
改革、开放的双重需求,催生了《政府采购法》。从一项规章上升为一项法律,政府采购由此成为国家意志的反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由此驶上高速路。
10年间,《政府采购法》树立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等原则逐渐深入政府采购肌体,依法采购、依法维权日益成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自觉行动,政府采购的规范度和社会认可度显著提升。
10年间,纳入法制化管理的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实现了从千亿元到超万亿元的10倍飞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
10年间,《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策功能逐渐凸显,政府采购日益成为政府调控的有效杠杆、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目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3万多种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1.5万种产品,正享受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策;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沐浴了政府采购的“阳光”。
10年间,《政府采购法》释放出了超越政府采购领域的效能。它对行政主体、公权力的约束以及对供应商个体利益的维护,推动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进程;它对公共经济行为的规范,丰富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涵;它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理念,促进了社会文化价值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10年的实践证明,《政府采购法》适应了时代形势,满足了改革需求,释放了发展助力。尽管它在实践层面还有一定的局限,存在着某些问题,但是,我们相信,它会在动态的实践中不断优化,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注入更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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