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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报》的读者来信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6: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给投标保证金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该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上不封顶,下不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据说是为了增加串标、围标的成本和难度),使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单位(名义上为招标人指定账户)数额大幅增加,依法参加投标的成本也随之上升。

加之实施条例规定,在退返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要退返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操作上带来不便,如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活期还是定期计算?不发生存款利息的(如保函)的免息怎么处理?招标人、投标人财务处理怎么操作?招标人指定他人(实际上是行政监管部门强制指定账户)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如何计息、怎么退还?

为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我想知道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规定:1.以投标保函等形式不发生存款利息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交付时间少于30天且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期存款利息(因为金额小);2.其他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随投标保证金一并退还;3. 招标人指定他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由代理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因为招标人管不住自已的指定人)。同时还要规定:投标人应开具利息收入合法票据;投标人若对上述规定有异议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否则视为接受。行吗?此外,由于投标保证金数额大幅增加,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监管是否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至今没有看到任何一家由招标人指定(实为行政监管部门内定)的投标保证金存放银行是通过公开竞争产生的。国库支付银行可以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医院、学校及企业的涉及银行业务的银行亦是,为什么由行政监管部门指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利益由某些行政监管部门或其个人获得难免有失公平。

一位来自招标代理机构的读者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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