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利息,怎么退?
本报记者 贾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退返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要退返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操作上带来不便,给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退返带来困惑。” 近日,一位来自代理机构的读者向本报编辑部来信,反映了上述问题。
记者就此对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士展开了一场随机调查,发现该问题确实困扰着实际操作,也为业内相关人士所诟病。而参与该条例立法工作的人士表示,相关条款另有新解。
小利息带来大纠结
“这可真是40来块钱引发的纠结啊,要是因为这40来块钱做出违法的事,那更是不值当!”谈起退返投标保证金利息,一位甲级代理机构的总经理诙谐地表达了心中的纠结。
于2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后最迟5日内,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这位老总依此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500万元金额这种在地方半大不大的招标项目为例,依法按2%收取投标保证金即10万元,按银行存款活期利率0.5%计算,按存放30天(投标截止至公示期满、再加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时间合计。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远短于这个时间)计算,存款活期利息大概为41.66元。
然而就是这41.66元给收取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带来了不小麻烦。这位老总罗列说:“需要支付16.5元的银行手续费;增加了财务工作量;需要协调与指定人的关系等。不退返,又涉及违法,易引起纠纷。”
问题是,即使这样做了也并不意味着就不违法。因为根据第57条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否能按活期利息算、是否发生存款利息(如保函)的免息情况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怎样对这笔利息进行财务处理,如发票、做账等问题,也都令他左右为难。
采访中,另一位代理机构负责人则表示上述问题也是她近期的关注点:“我们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但对于如何操作仍然没有思路。”
“理念很好,但实践中太难操作了。”一位业内专家分析道,一是投标保证金收取后,不一定当天入账,那么利息该从哪天算起,又该到哪天结束?二是一般企业收取利息后难以开具相关发票,而收据又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给招标人的财务处理带来麻烦。
靠招标文件约定?
对于上述问题,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胡杰则表示每一个问题都可以找到解决方法。据介绍,中招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此进行约定,包括约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活期利息,并明确投标人在收到退还利息后,须为招标人开具合法票据。
胡杰说,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中招一般是在签订合同后第2天就通知投标人来领取保证金及利息,如果投标人在5天内逾期未领,则招标人不会为逾期时间支付利息。
而给本报来信的这位读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可以在招标文件这样规定:1.以投标保函等形式不发生存款利息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交付时间少于30天且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期存款利息(因为金额小);2.其他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随投标保证金一并退还;3.招标人指定他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由代理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要规定:投标人应开具利息收入合法票据;投标人若对上述规定有异议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否则视为接受。
专家律师齐支招
对于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活期利息的做法,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有鉴于相关的司法解释都选取活期利息,此处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选择活期利息应当是可以的。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虹静则从法律角度作出说明,表示如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为哪种利息,那么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此类约定是不违法的。
那么这款在实践操作中引来上述困惑的条款,其设置初衷究竟是什么呢?据参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陈川生透露,在立法前期调研中,他们注意到某些交易中心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常为20万元)作为一定时期内投标活动的担保金,由于潜在投标人数量庞大,以致于交易中心的账上会因此轻而易举地多出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的流动资金,而这笔庞大的流动资金每年带来的利息高达数百万元。“必须明确的是,投标保证金利息的受益人应当是招标人而不是交易中心。”陈川生说,为了治理这种不正当的套取投标保证金利息,积攒“小金库”的乱象,才有了这一条款的诞生。
令人庆幸的是,在采访将要结束时记者获悉,有关部门正在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出台释义,在该释义中,将对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问题做出进一步细化说明。希望这一举措能为实际操作带来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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