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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0:56: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周黎洁

截至2011年底,我国网民总数已达5.0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38.3%。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安徽省委常委徐景龙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在两会期间不约而同地呼吁为网络信息安全立法。

徐景龙认为,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他还带来了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草案)》。

现有法律作用有限

徐景龙在这份名为《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建议中写道:“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传统法律领域带来挑战,引发了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是网络信息安全存在严重危机,网络技术危机、文明危机、商业危机等呼唤立法。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网络行为、确保网络安全作用有限。”

徐龙指出,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基本法对信息安全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够全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门规定则法律层级不高、结构不合理、内容分散、不成体系,而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仅局限在刑事层面。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统一、明确的信息安全法。

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据了解,美国、俄罗斯、欧洲以及韩国、新加坡等已经出台了相关发展战略和法律法规,网络和信息安全被普遍重视。尤其是美国,依托立法,将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围绕网络和信息安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家战略。韩国实施网络实名制时, 无论专家、业界还是媒体都希望通过实名制解决在论坛张贴谣言帖子、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和黑客攻击等问题。

徐景龙说,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完善的法律基础是促进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条件。徐景龙在这份《关于尽快制定信息安全法的议案》中对各国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证明无论是美洲、欧盟还是亚洲,对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均十分重视。

信息安全立法从何处着手

徐龙提交的这份信息安全法万字草案,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信息安全概念、范围、监管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交易安全、信息采集与利用、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设计。

徐景龙建议说:“通过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明确网络传播主体,实行实名上网制度;明确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舆论和信息运营、发布、交流与传播的主管由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明确舆论和信息运营、发布、交流与传播的禁止和限制行为,如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等;科学划分责任主体,明确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权利与业务;明确建立违背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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