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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投标行为分析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4-17 09:32: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破解异常低价投标探讨】

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投标行为分析

■ 李传聪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4种情形,为异常低价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笔者就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过低,具有明显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问题进行分析。

在政府采购中,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投标,主要有这样一些特征:投标(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报价;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条件;技术、商务、服务等评审因素基本不得分或者得分很低,投标供应商具有明显追求“不中标”的目的。

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投标,特别是投标(响应)报价虽然过低,但尚未达到《通知》中“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第1至3项数值标准的,是否要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是否要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有专家认为,这种低价不在上述《通知》规定的数值范围内,且该报价供应商得分低,无法中标,启动审查程序没有必要,也无需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投标,应当从严进行异常低价审查并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首先,投标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也在《投标函》中对投标意愿、投标报价、履约等作出承诺。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通知》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授权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过低价格可能影响产品质量,而且如果属于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则存在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因此,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文件要求进行异常低价审查。

再次,降低了价格分权重,影响其他投标人综合得分。在综合评分法中,不以中标为目的的过低报价实际拉低了价格分权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例如:某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最高限价100万元,价格分50分。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有A、B、C、D共4家,投标报价分别为:96万元、95万元、90万元、52万元。对于A、B、C这3家来说,当评标基准价分别为90万元、52万元时,价格分如下表1。

可以看出,当评标基准价由90万元变为52万元时,A、C价格分差由3.12分缩小为1.81分;价格最低的供应商C,价格分由50分变为28.89分,权重则由50%变为36.62%,由此可以看出,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实质改变了招标人设定价格评审因素的规则。

最后,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在上述例子中,如果A、B、C这3家技术资信分值分别是45、44、43分,综合得分及名次如表2。

可以看出,当评标基准价由90万元变为52万元,综合得分的排名发生了变化,导致第一中标候选人改变。

综上,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投标不仅“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结合其追求“不中标”行为,更表明其存在“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权益,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并且可能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分数排名、中标结果,涉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招投标工作情况复杂多样,在审查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价投标时,要防止“误判、误伤”。对标书中未提供合格的评审材料,要分析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不能、技术错误。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查,不能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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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2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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