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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参与者不宜参加投标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0:56: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IT•实务】
编者按: 对于信息系统招标活动该不该让前期参与者参加投标,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最近,本周刊接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一篇来稿,根据他10多年从事信息系统项目招标活动的经验,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前期参与者不宜参加投标

---成立第三方非营利技术咨询机构是最佳选择

秦志龙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信息系统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潜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因为项目前期参与者(无论是提供设计、咨询还是规划等活动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是不成文的惯例。根据笔者10多年从事信息系统项目招标活动的经验,拟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法理:《通知》符合相关法律精神

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项目前期参与者不能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条文,但从法理上讲,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是应该被禁止的。因为从《政府采购法》第3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22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活动要保证公平竞争以及不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显然违背了上述原则,因为该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和熟悉程度是其他供应商无法比的,也就是在正式开展招标活动前,该供应商早就跑出了 一大截,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让其他供应商怎么参加比赛?

所以说,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上规定是完全正确,而且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现实:《通知》与现状不相吻合

因为大部分采购人不仅希望前期参与者参加投标,而且还希望它能中标。第一,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多种知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采购人很难提出恰如其分的项目需求,许多采购人也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采购人必须依靠第三方的帮助完成项目需求。第二,较大的信息系统项目,从提出设想、提交项目建议书到可行性研究,再到信息委、发改委批准,最后经财政部门落实项目预算,没有1年—2年是不可能完成所有立项手续的,而采购人由于人员、时间和精力等方面原因,也必须借助外力,而在项目获批前,采购人基本上无费用可以支付给前期参与者,只能欠下人情,在项目招标时让其中标以弥补前期支出。第三,前期没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要在看到招标文件后的20天内,完成一份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文件几乎是天方夜谭。在20天内看懂需求已经不简单了,更何况许多供应商并不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招标文件。要让采购人在短短几天时间与新手重新沟通,并解释清楚项目需求,谈何容易。第四,虽然每个项目前期都要花费大量时间,但真正进入到采购程序几乎无一例外,采购人都说时间不够,都要求在某规定时间内完成。所以,不是说没有参与前期工作的供应商的技术和能力不够,而是没有那么多时间重新了解、分析、掌握项目需求。所以,该《通知》从情理上不仅不能让采购人接受,而且也不太符合现状和实际情况。

出路:第三方咨询机构是最佳选择

既然是否让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投标如此尴尬,是否有其他办法解决这两难问题呢?笔者认为:成立第三方非营利技术咨询机构是很好的选择。第一,第三方非营利技术咨询机构既可比较客观公正地完成项目需求,又可统一给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详细介绍、分析项目特点、要点,便于投标人充分理解项目。该咨询机构只负责提出项目技术需求,与采购人、供应商的关系都不必太密切。第二,由于有第三方机构提出项目需求,采购人在前期就无需与供应商有太多联系,避免了采购人因还前期参与者的人情债而采取不恰当的手段,有利于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第三,由第三方非营利技术咨询机构统一负责项目需求,有利于掌握全市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及项目间的衔接和协调、沟通,便于资源共享,节约财政资金。

当然,可以先进行规划、方案招标,并通过提高总体规划的预算额度,让供应商在项目上取得合理的利润,吸引供应商参与规划、方案标。但这种做法通过尝试效果不理想,主要缺点是:第一,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咨询等目前无明确的取费标准,所谓提高标准,实际是一句空话,而且提高到什么程度,才能保证供应商的合理利润,确实很难。更何况这部分咨询费,相对项目实施时所能取得的利润是个小数,这必定影响供应商参与方案标的积极性。第二,对规划、方案进行招标,但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还是没有人做,因为许多预算单位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现有少量的专业人员仅能做一些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时间不够,大部分项目在进入招标程序时已经没有多少项目实施时间,此时还要进行规划、方案招标,在时间上不是很充分。(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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