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细化各当事人权责
《条例》细化各当事人权责
----明确集采机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要求采购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本报讯 记者贾璐报道 刚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职责、权利、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有9项职责,包括集采机构应建立并管理集采平台,并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等。
《条例》也为供需双方明确了权责、义务。如《条例》规定了采购人的8项职责,包括要求采购人对政采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了供应商拥有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等4项权利,以及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履行社会责任等6项义务。
《条例》还明确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9项职责,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以及8项审批权,如终止采购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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