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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将取消政府采购资格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0:56: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专题】

处罚被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违法将取消政府采购资格

本报讯 记者贾璐报道 违规违法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将永久被取消在深圳参加政采活动的资格。

刚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参加人如果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就将无法再参加该市的政府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增加了对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如《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违规违法的罚款力度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条例》则将罚款增加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将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与“诚信档案”挂钩。在主管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通报批评后,将记入不同政府采购参加人各自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也将记入不同政府采购参加人各自的诚信档案。

此外,《条例》扩大了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法律责任范围。以采购人为例,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等情况都将构成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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