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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深圳政府采购条例3月起施行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6: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修订后的深圳政府采购条例3月起施行

---首次提出“评定分离”原则,规定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缩短了多个采购环节时限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 贾璐报道 已实施10余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首次提出“评定分离”原则,即要求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调整了原《条例》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7章57条扩充到9章63条。具体而言,增加了政府采购参加人、质疑和投诉两章;新规定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等;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补充规定了质疑和投诉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健全了监督检查的各项机制,重新梳理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提出推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制度、采购标准管理机制;推行预选采购制度、公务采购卡制度,以及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采购项目反馈机制和采购撤销机制。禁止超标准采购、转委托行为;取消了保密、应急项目审批事项等。

相对于《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缩短了多个采购环节的时限。如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缩短至10日,规定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等。

此外,《条例》规定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并以集中采购目录为界线,划分上述两个机构各自的项目受理范围,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于1998年10月27日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2002年6月《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后,深圳市启动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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