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不一致的投诉案
【案例看台】
一起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不一致的投诉案
■ 林日清
基本案情
采购人F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W招标公司就“F医院新院区物流系统”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T公司作为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和代建工作规程等,负责物流系统的设计和招标管理工作。招标文件由代建T公司和W招标公司编制,F医院确认同意根据相关内容进行招标。
发布招标文件公告后,有供应商Y质疑“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不一致”。F医院要求组织复核。复核发现,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和设计图纸核对时历经多个环节,导致设计图纸的个别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一致。由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本项目设计图纸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招标文件的内容与图纸的内容发生冲突,则以招标文件的内容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体现的内容,若图纸有体现,则以图纸的内容解释为准”,W招标公司原本认为可不调整图纸或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避免争议,最终采购人针对不一致的技术要求参数对图纸进行了调整。
Y公司就该项目招标文件向W招标公司提出质疑。Y公司不满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该项目暂未开标。
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该项目已由设计院出具设计方案图纸并经采购人、代建等各方相关单位确认。但是采购公告中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却与设计院的设计方案不一致。Y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后,W招标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将设计方案变更为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一致。这么反复随意变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经过相关的论证并经业主及院方确认?要求按照设计方案图纸重新审核修订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3、4、5涉及的招标文件评分条款只有美国某品牌可满足,市面上找不到第二家满足的品牌,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关于以上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合理编制招标文件。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因有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附件“图纸”中的部分参数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致,在经过设计单位、代建单位、采购人多方确认后,发布了更正公告,使“图纸”中的参数要求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本项目设计图纸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招标文件的内容与图纸的内容发生冲突,则以招标文件的内容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体现的内容,若图纸有体现,则以图纸的内容解释为准”。被投诉人以招标文件为准,发布更正公告变更“图纸”的行为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Y公司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投诉事项2涉及的物流传输系统评分项3、4、5的技术参数只有某美国品牌可满足。然而,被投诉人却提供了3家公司不同品牌产品满足前述投诉涉及的物流传输系统技术参数要求的回函。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诉事项2涉及的技术评分项3、4、5只有一家品牌满足、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亦未发现投诉事项2涉及的评分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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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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