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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公告看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重点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5-03-24 19:12: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从信息公告看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重点

吴小明

2024年财政部政府采购

信息公告总体情况

2024年,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397则(第二千一百九十一号至第二千五百八十七号)。具体来看,投诉处理结果公告300则,占75.57%。其中,投诉成立及部分成立119则;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226则;因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无效及部分无效50则;因其他原因不再审查4则;投诉成立但不影响结果2则(编者注:部分内容有交叉,故数据总和高于300)。行政处罚结果公告96则,占24.18%。其中,在投诉处理中发现问题52则;因监督检查、举报等发现问题50则(编者注:部分内容有交叉,故数据总和高于9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1则,占0.25%。

在上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涉及各类问题达323个。

问题分布方面,主要是在以下环节:一是投标环节146个,占45.2%;二是招标文件85个,占26.32%;三是评审环节30个,占9.29%;四是质疑处理18个,占5.57%;五是开标评标及现场管理15个,占4.64%;六是政策功能11个,占3.41%;七是信息发布8个,占2.48%;八是档案管理6个,占1.86%;九是其他4个,占1.24%(编者注:受限于保留数据的精度问题,各占比相加不等于100%)。

问题分类方面,按照问题的责任主体,分为三大类:一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147个,占45.51%;二是供应商146个,占45.2%;三是评审专家30个,占9.29%。

处理结果方面,财政部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处理。对监督检查、举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责令整改、警告等处理处罚;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责任人赔偿。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上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共作出处理处罚359个。其中,投诉处理132个,占36.77%;行政处罚227个,占63.23%。

在132个投诉处理中,责令整改49个,占37.12%;中标无效21个,占15.91%;废标20个,占15.15%;认定采购活动违法18个,占13.64%;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6个,占12.12%;因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赔偿4个,占3.03%;其他4个,占3.03%。

在227个行政处罚中,作出警告22个,占9.69%;罚款73个,占32.16%;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66个,占29.07%;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9个,占25.99%;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个,占3.08%(编者注:受限于保留数据的精度问题,各占比相加不等于100%)。

近两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比较

从数量上看,减少37则。2024年,财政部共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397则,较2023年减少37则。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300则,较2023年减少24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96则,较2023年减少4则;监督检查结果公告1则,较2023年减少6则;送达留置公告0则,较2023年减少3则。

从处理处罚结果看,力度加大。2024年,财政部共作出处理处罚359个。虽总体数量较2023年减少55个,但处罚力度加大。其中,投诉处理132个,较2023年减少103个;行政处罚227个,较2023年增加48个。此外,在132个投诉处理中,除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较2023年增加9则外,责令整改、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赔偿及其他等均较2023年有所减少。

对“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更加严格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点整治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无论是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无效投诉被驳回,还是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财政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除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串通投标从严查处、从重处理。

一是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财政部除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外,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一十八号、第二千二百一十九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二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投标,加大查处力度,从严处罚。前几年从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考虑,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的处罚相对较轻,单处罚款比较多。情节严重的,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一般为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比如,2020年单处罚款12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2家;2021年单处罚款18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4家;2022年单处罚款28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11家;2023年单处罚款21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37家。

在2024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投标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有77家。其中,并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9家;并处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66家;单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家;单处罚款9家(编者注:部分内容有交叉,故数据总和高于77)。

三是处罚不一定根据金额大小。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

2024年,财政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达145207元,最低罚款金额为1250元。虽然最低罚款金额只有1250元,但该供应商也受到了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于罚款金额最高的供应商,给予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是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看,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需求不明确等问题。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占26.32%,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比如,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业绩等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二十三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文件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错误。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且代理机构受到警告处罚。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九十八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相关供应商均未提供节能产品证书。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五十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商务条件相对应。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四百四十七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典型问题分析

——招标文件指定检测机构的级别和检测报告类型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四百九十八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购人可否要求提供国家级检测报告这一问题,财政部曾答复称,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但对于一些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特定产品,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认证(检测)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未依法答复质疑。财政部责令限期改正。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如何告知评审得分?是评审总得分还是包括评审分项得分?未中标人能否得知自己的详细得分情况?根据财政部在官方网站回复网友咨询答复情况表明,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

——采购人违法废标。财政部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与举报人签订合同。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七十三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笔者认为,如果供应商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顺延,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须向财政部门报批。供应商有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资格审查错误。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部分事项成立,部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一十八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资格审查应当由谁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换言之,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利,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进行。

资格审查发生错误如何处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故资格审查错误可以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修改。随后,87号令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情形。笔者认为,资格审查错误没有纠错机制,只能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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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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