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又有了新依据”
◎ 本报记者 梁爽
日前,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台后的第61号令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和探讨。
当记者电话连线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时,她高兴地告诉记者:“61号令的出台,使监管部门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又有了新的依据。”据吴小明介绍,江苏省采购代理机构有150余家。在2006年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中,有关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尚不够细化,代理机构人员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江苏省财政厅针对这一情况,不仅在政府采购管理处中专门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管科,还在2006年到2008年2年时间内,对江苏省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培训。轮训结束后,2009年,采购管理处又对上述人员开展了继续教育工作。
记者了解到,鉴于目前代理机构的发展趋势,江苏省已将如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列为专项课题,交由苏州市财政局开展相关工作。目前,课题已经进入调研阶段。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河北省一直关注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资格有关规定的修订和补充工作。第61号令出台后,该省正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并结合省内的工作情况对61号令的具体执行进行细化,争取将这份文件规定尽快落到实处。
其他省市多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将尽早着手学习61号令,以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稳步发展。
当记者拨通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东梅的电话时,她正在仔细研读61号令。王东梅告诉记者,长期以来,该公司对财政部出台的涉及代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都十分关注并积极开展学习落实工作。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模较大的甲级代理机构,该公司在注册资本和人员资质方面均满足61号令的要求。王东梅表示,今后,公司在代理工作中将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助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有序运行。
据了解,2006年3月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正式实施。时隔近5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形势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财政部针对目前工作情况对31号令进行了适当修订,以便更好地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有关61号令系列报道详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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