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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政采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5-25 18:51: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闻一线

黑龙江开展政采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对省内各级预算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应退未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收取的应退未退的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等开展清理清退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提出,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对目前政府采购项目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进行梳理,按要求及时清理清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清理清退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上报项目属地同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退未退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清理清退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下辖各县(市、区)内政府采购项目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的监督指导,汇总清理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厅。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于6月15日前完成清理清退和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工作。各市(地)财政部门、省直各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将《应退未退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情况统计表》发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针对保证金的清退工作,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要立即退还;无法律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清理退还。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参照《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上缴至同级财政国库。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应退未退的历年来留存的保证金,应当尽量与供应商联系退还事宜,一旦具备退还条件,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要立即退还;无法律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清理退还。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应退未退的历年来留存的保证金,应当尽量与供应商联系退还事宜,一旦具备退还条件,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还明确,各市(地)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当年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予以扣分。对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要督促限时整改到位,省财政厅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考核范围,并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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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4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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