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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3家投标人2家报价超预算,怎么办?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4: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案例回顾■■■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300万元,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唱标阶段,采购人没有公布预算。唱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两家公司的报价超出了预算。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裁量是否继续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没有出现明显缺乏竞争,应当推荐报价没有超出预算的那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1款中“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标。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1款中“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规定,应该予以废标。

那么,上述3种意见正确吗?针对本案中出现的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分析与讨论■■■

第一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简称“七部委12号令”)的有关规定。“七部委12号令”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活动。而本案中的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适用“七部委12号令”的相关规定有些牵强。

第二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36条中的相关规定。该法条第1款第3项的表述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意思是指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时,才可以废标。本案出现的情况是3家投标人中有两家报价超预算,采购人可以支付另外一家的报价。因此,以该法条为依据判定废标法律依据不足。

第三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予以废标。从本案的背景情况介绍来看,3家供应商均没有出现不符合专业条件的现象,故不能以此为由废标。那么,是否可以以“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相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为由予以废标呢?本案中,由于采购人没有公布预算,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于“招标人不接受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当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时,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明文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认为这3家供应商均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充其量只能被认为“其报价采购人无法接受”,而不能被认为是“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在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废标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接受报价没有超出预算的那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反思与建议■■■

本案中是否能废标关键在于在招标文件中有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不接受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当供应商(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时,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采购预算事先没有公布,而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当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时,不能以“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为由废标。

在日常招标实践中,考虑到有可能套用“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这一规定进行废标,笔者建议:

1.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公布采购预算,以防止采购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2.招标文件中未公布采购预算时,采购预算应当在开标前公布,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入诸如“招标人不接受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当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时,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等方面的类似规定。(作者单位:浙江省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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