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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坤伟:竞争性谈判焉能没有竞争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5: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案情回放■■■

某采购单位欲采购一批硬件设备,预算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50万元限额标准以内,该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11年2月16日发布,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有3家供应商领取了谈判文件,谈判当日此3家供应商均提交了谈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谈判小组对这3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了评审,发现3家供应商的技术响应文件存在雷同现象,某些分项的技术参数惊人的一致,在报价过程中,参加谈判的3家供应商第1轮报价分别为40.8万元、40.2万元、38.6万元,经过3轮谈判,3家最终报价分别为40.8万元、39.2万元、38.6万元。从结果可以看出,3家供应商根本没有形成竞争,存在串通合谋的嫌疑,谈判小组当场宣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终止,重新组织采购。

案例分析■■■

一、谈判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

(一)谈判文件雷同。从该案例看,谈判小组在根据谈判项目技术要求等方面对3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判时发现,3家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出现雷同的现象,有串通一气的嫌疑。

(二)供应商合谋抬价。参加谈判的3家供应商报价相差仅几千元,分项报价出奇的相同,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价格,进而一家报价,两家附和,造成谈判报价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在最终报价上只有目标供应商在第一轮报价的基础上稍作下调,而另外两家不作丝毫让步,使竞争性谈判失去了实际意义,极其明显地出现了恶意串通、合谋抬价的行为。

二、竞争性谈判没能形成竞争的原因分析

(一)采购人内定目标供应商。采购人与目标供应商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为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存在走过场、装样子的行为。一方面按采购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另一方面与目标供应商私下通气,与对方协议好,默认目标供应商邀请另外2家同行来“凑份子“,以使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达到不少于3家的法定数量。

(二)资格审查不过关。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合格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然而,在实际谈判过程中,许多供应商没有研读谈判文件,没有看清谈判文件的资质要求,根据自己的想当然准备资质证明文件,从而在实际谈判过程中,资质审查不过关,失去了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机会。

(三)某些项目本身竞争不激烈。如某特殊教育学校采购听力康复器材,领取谈判文件的有6家供应商,最后有3家供应商提交谈判文件及样品参加竞争,谈判小组在对样品进行检验时发现,3家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此3家供应商只能算1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如此根本形成不了竞争。

(四)某些行业存在潜规则。如某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了一批厨房设备,然而成交人既不是谈判小组推荐的第1名,也不是第1名,而是第3名,而且第3名的最终报价还是3家谈判供应商中最高的。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排名前2位的供应商纷纷表示他们公司使用的“1.2mm304不锈钢磨砂板”实际厚度无法达到谈判文件上的要求,谈判小组立即进行调查,最终发现:排序前2名成交候选人制作厨房设备的主要原材料之一“1.2mm304不锈钢磨砂板”,实际产品厚度均达不到1.2mm,只有1.00mm。而成交候选单位解释说,实际厚度都是只有1.0mm,这是行规,全国各地都一样。但该候选单位却书面承诺的实际厚度能确保达到1.2mm以上。虽然第3名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前2家,但因其能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成为首选成交候选人。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十分完善,某些行业确实存在这种行业“潜规则”,即实际采购到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或标准与其所标示的有一定差异,但这种行业“潜规则”并没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认可或支撑。谈判供应商利用这种“潜规则”,实际上是企图利用采购人对所谓的“行规”不熟悉恶意竞争,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没有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见这样的竞争是毫无现实意义的。 

三、重新组织谈判需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谈判公告信息要公开透明。集中采购机构对谈判项目信息、谈判公告等要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不能“藏着掖着”,不能因各种原因内定成交供应商,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使谈判活动的运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二)谈判文件科学合理的制定是谈判成功与否的可靠保证。

1.统一谈判文件和评定标准是谈判工作的先决条件。应合理制定谈判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技术参数,不能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如遇特殊项目,不能确定,需邀请专家前来审议,以维持谈判文件的公正合理性。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与采购人平等公正地磋商谈判内容、报价等。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组织人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同一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便于每个供应商都有同等机会根据修改后的谈判条件作出新的报价与服务承诺。

2.采购人与供应商应严格遵循谈判规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相关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特别是采购人要加强保密意识,以避免供应商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最终不能取得公正的、合理有效的谈判成果,确保每个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在规定时限内展开公平竞争,作出最终报价。

3.最终的成交结果要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便于未成交的供应商及时得知结果,给予他们对谈判结果的知情权、监督权、质疑与投诉权。

竞争性谈判的核心在于竞争,只有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优中选优的方式,采购人才能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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