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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让人“放心”的采购代理机构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11-01 18:28: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要做让人“放心”的采购代理机构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思考

■ 程晓述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取消,意味着任何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在工商登记并做好相关的信息登记后,都可以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这对于充分竞争和降低代理服务价格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大量缺乏政府采购经验的代理机构的进入,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笔者通过实践发现了代理机构暴露出的系列问题并加以归纳,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代理机构“迎合”“迁就”采购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所以,我们现在所有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都是由采购人自行指定的。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实施中过分迎合业主意愿,如化整为零,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暗定中标单位等。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无原则的迁就业主的不正当要求,将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写入招标文件。

(二)“走读式”代理机构遍地开花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接到一些陌生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登记备案的申请。这类是典型的“走读式”代理机构,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做一笔业务就不见人影。他们普遍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并且不具备足够的专职从业人员。如此怎能保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质量?另外,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出借、挂靠代理资质的现象还存在。

(三)代理机构素质参差不齐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理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但在县一级辖区,能达到这一要求的代理机构寥寥无几。以江西省鄱阳县为例,除了在本县注册的几家代理机构基本符合要求,其余在外地注册、在该县派出分支机构的,其专职从业人员无一家达到5人。如此一来,政策水平、业务水平都难以保证,经常因缺乏经验、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采购过程中漏洞百出。同时,部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赶进度、节省时间,忽视各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差异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生搬硬套。在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上,远远达不到《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这些问题轻者会导致质疑投诉,重者将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最终影响政府形象。在采购效率上,部分代理机构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档案整理方面,出现前后矛盾、内容不一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工作带来困难。

(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程序不够规范

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模式,采购代理机构无论是在标底保密环节、抽取专家环节还是开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控环节均不规范。通过随机调查显示:有的采购代理按照授意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特殊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与评标专家达成某种默契,但这方面的调查取证还非常困难。另外,超标准收费现象比较常见。

二、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政府机关内和社会上对政府采购活动造成诸多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供应商投标的公正性,严重的甚至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代理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引导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面对社会上良莠不齐的众多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其专业水平、信誉状况和采购能力等评价指标情况,引导实行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并防止人情因素影响采购结果现象发生。

比如为保障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信誉和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等有关要求。作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遴选的形式,引导采购单位选优弃劣。

(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代理机构管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并制定详细的考核管理办法和科学合理的评分细则,重点考核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信用建设、守法情况、招标文件制作等,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以发给“诚信铜牌”等精神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无法及时整改的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同时将所有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

比如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鄱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就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其共有28条,记分项目分值从2分到20分不等。对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进行行政纠错(整改),开具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三次记满20分的,建议省财政厅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三)实行公开公示,让采购代理由“幕后操作”转为“前台亮相”

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随时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情况、收费情况、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公示,接受来自社会、参与项目投标供应商及评标专家、采购单位等的全方位监督,接受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把采购代理机构推至“前台”,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四)加强培训,提升代理机构及预算单位经办人政策业务水平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财政部门要将学习培训作为一项硬指标,定期组织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与考试。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各类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培养一批既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又懂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招标代理人才,将原来的程序型服务升级为技术咨询型服务。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评价,评选出业务水平高又遵纪守法的优秀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树立激励导向,发挥示范效应。

(五)加强评审专家选取环节风险防控,确保规范评审

评标时,严格执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努力实现评审专家评标电子化。在评审专家库中,赋予专家一个虚拟编号,专家库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防止专家的真实身份被中介机构和供应商获取。在评标时,随机抽取的专家在网上对标书独立打分,避免现场评标时社会中介机构诱导专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终身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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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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