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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能否取消中标资格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11-01 18:30: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能否取消中标资格

■ 吴小明

要点提示:

1.不能因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而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2.废标、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及中标结果无效,发生环节不同、对象不同、法律适用不同。

3.如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因故取消,采购人可以从推荐的候选人中按得分高低排序递补,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案情概述: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会议视频系统。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提出,第一中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上存在偏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废标,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由第二中标人中标。

监管部门受理后,根据采购人的强烈要求,组织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通过多种方法认真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现场记录,调看现场录相,向原厂商发函要求提供技术参数证明,向评审专家调查取证等。

经查,该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在个别技术参数上确实有偏差,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发现,并经现场研究,认为不是实质性条款,不是主要技术参数,不影响使用,可不作为负偏离。在评审时,专家均予以扣分处理。中标供应商承认,具体经办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发生粘贴错误,有个别指标出现负偏离,也有一些指标是正偏离。供应商承认错误,表示愿意积极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可采取补救措施,在原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合同;如果决定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将认真吸取教训。代理机构多次与采购人沟通,提出解决方案,但采购人不同意。采购人提出,供应商的行为严重违法,要求监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坚持要求废标,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点评分析:

该案例中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能否取消中标成交资格?二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三是该项目可否废标?四是如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可否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一、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本案中,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在技术参数上确实有偏差,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发现,经研究认为不是实质性条款,不是主要技术参数,不影响用户使用。“一致认为属轻微负偏离,应重点考虑性价比”。7位评审专家在技术响应指标评审打分时均作了扣分处理。

二、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投标人严重违法,不能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本案中,如果不是对招标文件中打*号、下划线等实质性条款、重要技术参数不响应,只能认定其部分技术指标有偏离、有失误,供应商没有如实说明情况,其性质属于有轻微错误或不诚信,但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依据不足。例如,一个人是大专学历,但在填写履历表时填了大学,属于不诚实,是道德品质问题;如果伪造学历证书,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其性质不同。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中标、成交无效情形。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

本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的关键是供应商的行为有无影响中标结果。从调查情况看,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经发现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上存在偏差,但不影响用户使用。经研究“一致认为属轻微负偏离,应重点考虑性价比”。7位评审专家在技术响应指标评审打分时均作了扣分处理,没有影响中标结果。

五、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不充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案已经评审结束,如果要取消中标候选资格,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如属于重大失误,才可以取消。

六、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出现了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经查阅招标文件,考虑本项目的特殊性,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因此,如果废标,取消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资格,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本案带来的启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能迁就;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方法,做到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

(本案例节选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吴小明编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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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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