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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阄有人欢喜有人忧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4: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力被“修改”为随机抽取,此种做法是否有违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抓阄有人欢喜有人忧

本报记者 王晓清

“您如何看待以抽签、抓阄的方式选取代理机构?”对于这个问题,不同规模的代理机构回答不一。某些中小型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这种方式给他们提供了拓展业务的机会,他们从而获得了成长良机,而某些大型代理机构则认为,这种方式削减了采购人给他们“信任分”的作用,弱化了市场竞争。

针对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从市场监管和行为规范出发,让采购人以抽签、抓阄的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做法,《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做了随机调查。不管大家对上述方式褒贬如何,关键问题是,这种方式是否能实现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的初衷?专家学者又做何评价?

抓阄方式多地“流行”

据记者了解,全国已有多地实施了代理机构抽取办法,其初衷大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秩序,杜绝采购代理权“寻租”行为,防范商业贿赂,促进良性竞争。

例如烟台市规定,凡是纳入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时,都应当进行随机抽取。福州市规定,由采购人单位在所有具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6家以上(含6家)备选代理机构,随同政府采购计划表提交市财政局采购办,由采购办随机抽取确定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此外,福清市规定,采购单位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规定,凡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力设备和电力工程除外),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深受中小代理机构拥护

“我们是近些年才开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对我们的认知度并不高。”北京一家招标公司的李经理告诉记者,如果不是像北京市朝阳区实行抽签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刚刚起步的他们是很难与那些知名度高、人脉关系广的大型招标公司抗衡的,抽签给了他们开展业务的机会。因此,他们非常注意遵守朝阳区对于代理机构的各项监管要求,不想因为疏漏而失去在朝阳区代理业务的资格。“从某种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也对监管有利。”李经理说。

类似的想法,记者也从另外3家代理机构中得到了印证,“通过抽签,让很多代理机构看到了机会和希望,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公司想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原因之一。”湖北一家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当然,他们也承认会有一整年都“抽不中”的情况,但所幸很多地方都是采用“采购人自选+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且抽签是有利于大多数代理机构的一种选择。

“在限制采购人、弱化某些采购特权方面,抽签不失为一种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某地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

是不是行政干预?

但某些大型代理机构或者不采取此种监管方式的监管部门却看到了另一面,他们认为这种方式不利于代理机构充分展开竞争甚至会滋生新的腐败:按市场经济的观点,应该让中介代理机构展开充分的竞争,以质量取胜,但是通过这种抓阄的方法就存在不确定性与随机性,可能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没有激励作用。“我们的行业口碑很好,采购人出于信任愿意委托给我们,但是抽签有可能让我们丧失这样的机会。”湖南省某招标代理机构老总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某预算单位的呼应,某医院采购负责人说:“抽中的代理机构虽然也有资质做医疗设备采购,但他们可能更擅长其他,如工程造价等,我们还是希望让更专业的机构来做,我们更看重专业积累,而不仅仅是资质。”

另有观点认为,这种抽签的方式“有可能产生串标、围标现象,滋生新的腐败”。如多家机构去向采购人寻租,希望成为5名备选之一,又如几家中介机构一起来围标等,导致项目招标还没有开始,“围标”却已经上演。

也有专家认为,从执行法律的角度来讲,上述以抽签选定代理机构的方法有违《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之规定,是行政干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教授陈川生也认为,这是在剥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但是基于现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招标人存在行为不端等现实问题,监管部门‘不得已’选择了抽签的办法,任何法律都是从实践中来,不能简单地以违法或不能这么做论处。”陈川生说。

充分竞争的机制有待完善

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不同意”抓阄方式。他认为,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际上是一种政府选择服务的采购,理所当然应当选择服务好、价格合理的代理机构。由于代理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格,可以竞争的幅度有限,但服务好坏的竞争仍然非常激烈,而抽签方式无法使代理机构在这方面展开竞争。所以,从理论上讲显然不是一种好方式。

“但是,我也理解有些地方的这种做法,至少迫使拥有代理机构选择权的人放弃了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力,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尝试是值得敬佩的。”何红锋说,类似的做法在确定中标人时也有发生,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作为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深圳、厦门等地规定,部分工程要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确定中标人,“铁道部刘志军案发后,铁道部也考虑用这一方法确定中标人,因为这样一来,“刘志军们”失去了在确定中标人时徇私舞弊的机会。从这一角度看,是值得敬佩的。”

“但要明确,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时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我们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鼓励代理机构充分竞争的机制。”何红锋说。

【网友热议】抓阄分粥

jxtlgj(网名)

有7个人住在一起,他们每天分享一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人轮一天。结果一周下来,他们只有在自己分粥的那一天能吃饱。后来,他们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来分粥,但是强权必然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整个团体被搞得乌烟瘴气。于是,大家组织了3人分粥委员会和3人评选委员会,同时安排一名监督员。但他们总是互相攻击,扯皮下来,吃到嘴里的粥全是凉的。最后,大家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轮流分粥,但是分粥的人要拿其他人挑完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那碗粥,分粥人会将每一碗粥分得尽可能的平均。

这个分粥的故事和一个西方哲理故事异曲同工:母亲买了一块蛋糕给兄弟俩,兄弟俩都希望母亲能多分给自己一点,可母亲让他们自己分。最后,兄弟俩想了个办法:如果是哥哥切蛋糕的话,弟弟先拿。反之,弟弟切蛋糕的话哥哥先拿。这样一来,蛋糕就分得最公平。

分蛋糕的故事还有一个现代版解读:争夺盈余分配中的利益只对公平有益,而对提高收益没有多大作用。大家不要去争吵怎样分配盈余,而应该共同努力增加盈余的量。只要大家一起合作将蛋糕做得越来越大,每个人分配到的蛋糕就会越来越多,多到以至于不必再为分配而争吵。这就是所谓的“蛋糕理论”。这个观点的创始人是F.W.泰勒,他被誉为“现代科学管理之父”。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大家都没有团结互助、共同上进的文明精神和社会道德责任,也就不可能会有公平的“分粥方法”。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强者才能吃饱,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努力使自己变得越来越强,而不能坐等“公平分粥”。“抓阄分粥”必然导致企业竞争力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我国企业如果无法做大做强,如何能在国际市场上与世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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