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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GPA(6)】GPA修订本的新面貌

栏目: GPA专栏 时间:2014-02-21 10:54: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2006年12月,WTO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全面修订,目的是为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PA提供更多的便捷,同时也意味着新的GPA生效后其他国家在启动GPA谈判的时候都要使用新的法律条文。较之现行的GPA1994,GPA修订本的整体架构作了重要调整和大幅度修改,在序言、正文、附录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观。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字、逻辑更加清晰易懂。

首先,GPA修订本对容易被混淆或者存在着争议的专业用语的内涵进行了规范性解释和说明,例如政府采购目的、采购实体、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补偿交易、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电子拍卖等等。

其次,GPA修订本合并了相关条款内容,对缔约方的基本义务作了进一步澄清,同时删除了现行稿模糊不清的内容,使得GPA条款更为简明清晰。例如,将原先GPA的第一条适用范围和第二条合同估价,合并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清楚地列出了采购涵盖范围以及不受GPA约束的一些例外情形,还明确了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招标程序的定义和界定等等。再如,将原先的第三条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和第四条原产地规则合并到第五条普遍原则列示,使人一目了然。

再其次,改进条款的次序,逻辑更为通顺。GPA修订本的构成是:序言、目录、第一条概念说明、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协议例外、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第五条普遍原则、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第七条公告、第八条参与条件、第九条供应商资格、第十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期限、第十二条谈判、第十三条限制性招标、第十四条电子拍卖、第十五条投标处理及合同授予、第十六条采购信息的透明度、第十七条信息公开、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程序、第十九条适用范围的修订和变更、第二十条磋商与争端解决、第二十一条机构、第二十二条最后条款。从条款数量来看,正文部分只有22个条款,比1994年版本的24个条款少了2个,但总体内容有了不少的增加,且根据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和采购程序的先后秩序,重新排列了条款顺序,使之与政府采购实际操作程序完全吻合。

2.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的规定。

争取更多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是近些年来GPA体系的主要趋势之一。在GPA修订本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变化总体反映了这种趋势,但具体内容有所变化。

首先,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定义方面有所扩展。修订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具体表述为“成员方在加入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以及协议的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应该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贸易需要和环境给予特别的考虑”,这与GPA1994相比,在“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基础上增加了“环境”因素,这是WTO体系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关注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自然延伸。从文字表述上,发展中国家在GPA下可以享受特殊优惠待遇的范围更加广泛,当然,权利实施的实际界限还取决于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的具体发展措施以及使用这些措施的限制条件。

其次,强调给予申请加入GPA的发展中国家给予最惠国待遇。修订本规定,当一个发展中国家申请加入本协议时,所有缔约方应立即向其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最惠国待遇,该待遇应同其在协议附件1下向其他缔约方提供的同等。

再其次,扩大了发展中国家适用的过渡措施。GPA的修订稿清楚地规定了发展中国家适用的4种过渡性的措施,主要包括抵偿范围收窄、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特定的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可以据特定需要在各方谈判结果上制定采用更高的门槛价。发展中缔约成员考虑到自身需要,可以按照协议有关修订清单的规定,修改其适用清单,或针对特殊情况,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对其适用清单中所列的某些机构、货物或服务不执行国民待遇原则。这对于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建立或发展,包括农村和落后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家庭企业,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都大有裨益。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过渡期内按照时间表,采取或保留一项或多项以下过渡性措施并列于附录1的附件中。在GPA加入谈判完成后,缔约方可以允许其推迟履行协议规定,过渡期限为:最不发达国家最多5年,其他发展中国家不能超过3年。

最后,在GPA1994中提出的技术援助和信息援助这2项协助性的事项,在修订本中从过去的强制性义务弱化为道德性义务或被删除了。

3.关于供应商资格的审定

供应商资格条款是GPA修订本变化较大的一部分内容,这主要涉及如何审定供应商的资格并筛选出合乎标准的供应商,修订本的内容实现了从原先比较原则性到具有可操作性的变化。首先是注册系统和获取资格过程方面,修订本规定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注册系统,为供应商提供注册并提供相关信息。其次是将GPA1994的第十条选择性招标程序合并到改条,并增加了“任何满足特定采购条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均视为有资格的供应商,除非采购机构在招标通知中规定参与招标的供应商的数量和选择的标准”的规定。再其次是将原先的长期合格供应商清单改为常用清单,并细化了相关的规定。

4.适时地增加了新规定,鼓励电子采购方式的应用。

GPA修订本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和电子化的两大趋势,充分考虑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近几年的修改研讨情况。一是整部法律的许多内容都融入、汲取了电子通讯和电子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里的应用经验。比如采购通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授标合同等采购信息的发布和传递,均允许通过电子或者纸质媒体两种方式进行,且用专门的条款规定了电子拍卖这一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并在序言里面鼓励电子手段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推广应用。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旨在提高采购效率。在招标期限规定上,对一般性商品和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采购时,可以由原先的40天缩短为13天,除非邀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时使用电子形式发布。当采购机构同时接受电子形式的商业货物和服务投标文件时,可以将招标期限减至少于10天。

5.改善了修改采购范围的流程。

此外,GPA修订本对修改采购范围的流程进行了调整。比如,一成员方意欲从附录一撤出某采购实体,而各方对该实体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出现分歧,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此类情形大多出现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如果现在是国有企业或者是政府控股的企业,以后变成了私有企业,那么就应该是属于非政府采购的范围,应该从采购实体名单中剔除,但其他的缔约方可能不同意他们的做法,认为政府的控制和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须有一个第三方仲裁机构和相应的仲裁程序,判断政府控制和影响是否已经消除,从而为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

6.附录内容的调整。

除了正文部分,GPA修订本仍然保留了4个附录,但其内容也进行了较大调整和修改。GPA1994的附录1包括5个附件,GPA修订本的附录1设置了7个附件,使大家更加明了法律覆盖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以及进入的门槛。具体为1994版GPA的附录1分为5个附件:附件1载明中央政府采购实体;附件2载明次级政府采购实体;附件3载明适用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采购实体;附件4载明适用本协议的服务项目;附件5载明适用本协议的建筑服务项目。修订版GPA的附录1分为7个附件:附件1载明中央政府采购实体;附件2载明次级政府采购实体;附件3载明适用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采购实体;附件4载明适用本协议的货物项目;附件5载明适用本协议的服务项目;附件6载明适用本协议的建筑服务项目;此外,将原先的总注释作为附件7列示。(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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