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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出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典章”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2-07 20:17: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国税系统出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典章”


本报讯 信用比黄金和金钱更重要!为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这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创新,旨在督促供应商诚信履约,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升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同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制度,是政府采购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部分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投标响应不诚实、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因此迫切要求加强对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同时,在评标、磋商等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誉得分如何评判,一直缺乏操作依据和评审标准。这些都对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客观要求,也对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税务总局以开展“三严三实”活动为契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国税系统调研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管理办法出台,得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采购人及广大供应商等各方面的广泛认同。财政部有关领导到税务总局调研时指出,国税系统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很好,工作走在前面,具有开创性和引领性。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一致认为,管理办法条理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强,将极力督促供应商诚信履约,有利于采购项目执行,有效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同时,管理办法也得到了供应商的极大认可,供应商认为评价指标客观、评价方法科学合理,坚持“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原则,奖优罚劣,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将正确引导和有力敦促供应商更好地参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共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和秩序。(阳春 孙晓博)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指标及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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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30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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