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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将步入代理机构记分制行列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2-07 20:16: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泉州将步入代理机构记分制行列

《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明确,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采用记分制方式,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将被责令纠错整改


本报讯 与青海省、苏州市的做法类似,福建省泉州市拟将“驾照式”记分管理引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监督考核,12个月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代理机构,将面临责令纠错、学习整改。日前,该市财政局制定了《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作出全面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明确,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内容涉及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服务效率和质量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四大类。监督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不定期考核分为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其中,日常监督管理考核采用记分制方式,市采购办每月对代理机构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在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根据《暂行规定》,记分分值按照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档。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将采购文件和按委托协议约定将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公开相关采购信息、代理机构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等19类违法违规情形的,一次记2分;存在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未将委托代理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擅自接受通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委托等45类违法违规情形的,一次记3分;存在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13类违法违规情形的,一次记5分;存在擅自代理未经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等9类违法违规情形的,一次记10分;存在出借、出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超出业务范围承揽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等13类违法违规情形的,一次记20分。

记分周期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终了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20分,或满20分但经责令纠错验收合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年度。而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市采购办将对其实施责令纠错。责令纠错期间,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将被责令纠错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且相关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政府采购业务。

责令纠错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及以上但未满40分的,责令纠错时间为15天(含)至60天以内;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40分及以上但未满60分的,责令纠错时间为60天(含)至90天以内;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60分及以上的,责令纠错时间为90天(含)至180天(含)。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责令纠错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报各级采购办,严格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应注重实效,旨在及时改进不足和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等进行。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向市采购办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市采购办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责令纠错的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具责令纠错验收表,并予以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暂行规定》还提出,代理机构一次性被记满20分及以上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80分及以上的,市采购办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网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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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30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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