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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采作为业务主攻方向,难在哪里?——访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淑梅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2-07 20:18: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我给律师送《释义》


开栏的话

多年来,专业的政府采购律师始终是稀缺的“资源”,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常苦于找不到合适的律师来为其“排忧解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与律师的合作。为此,我们发起了“我给律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活动,并特别推出相关栏目进行报道,一方面,让律师了解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进而吸引更多的律师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对一些参与过政府采购工作的律师风采进行展示,并请他们对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提出建议,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我给律师送《释义》”活动,我们将选择全国十几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采访报道,今天刊发第一篇,敬请读者关注。


将政采作为业务主攻方向,难在哪里?

——访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淑梅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实习记者 张明柳

“政府采购从来都和中国经济大环境密不可分,我相信,‘互联网+’的时代潮流会给政府采购业界注入新的能量,同时也赋予律师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按照约定时间,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向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淑梅律师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进行了采访。当日,周淑梅的观点不仅让我们预见政府采购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也同样看到律师行业对政府采购与日俱增的关注度。

周淑梅是政府采购界的资深律师,她精通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的实务,是财政部评标专家,也是《招标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一书的编委,还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投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并连续十年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的法律顾问,为国内一些重大级国家项目做招标咨询和方案讨论并参与竞争性谈判等复杂工作。

谈法制:政府采购需要律师团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采访初始,周淑梅就对这条规定竖起了大拇指。在她看来,74号令以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都是政府逐步完善政府采购业的法制建设,自上而下推动法律工作者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作用,践行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重大体现。这些不断完善的法律条文不仅加强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净化了政府采购市场,同时也赋予律师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大型企业通常更加重视律师在增强企业抵御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除聘请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外,还有很多专项服务的律师顾问,如上市服务等等。即使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做后盾,在面临政府采购领域时仍觉困惑,不得不聘请政采领域的专业律师。一来是因为政采领域过于专业,二来是因为政采牵涉的行业和领域过于宽泛,需要政采律师在政采业务上为其提供咨询与服务。”周淑梅讲到。

凭借多年沉淀的综合业务素质以及对政府采购领域的深入研究,周淑梅多次力挽狂澜,在看似寻常的案例中发现关键点,最大程度为客户争取权益。目前,她已成为国内政府采购领域炙手可热的律师之一,被多家大型企业聘为专项政府采购法律顾问。

周淑梅对记者说,做为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近十年来参加过很多评标,最近还参加了“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评标。参与各类评标活动带给周淑梅最大的感受,是律师在其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评审专家之间会产生鲜明对立的观点,导致评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这主要是因为评审专家更多地是从专业角度出发,带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律师参与其中则可以通过客观公正的法律角度来平衡这一矛盾,实现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当然,律师团队可以为政府采购事业提供很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绝不仅仅局限在评标环节。”周淑梅说,政府采购方式多样,服务对象广泛,相关环节多,标的涵盖货物、工程及服务,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在她看来,评标只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点,专业的政府采购律师可以由点入面,深入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发挥应有价值。在美国、欧洲,就有很多律师做公共采购业务。

“代理机构需要律师服务来促进其专业化和规范化,同样采购人和供应商也需要律师。如在前期立项和制作标书的环节就应当有律师介入。”在周淑梅经手的案例中,遇见多例由于缺乏法律指导的标书存在不规范而造成废标的情况。“这种因小失大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律师的介入来避免。”

谈前景:系统集成市场很大

从事政府采购法律咨询并不是周淑梅的老本行。当年,在房地产市场如火如荼时,她顺势而为,赚得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后来接触了与房地产行业密切相关的招投标行业,因业务需要不断研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差异,进而成为了财政部的评标专家,并逐步转入政府采购行业。说起这段人生经历,周淑梅非常感慨。“不止我个人,政府采购行业何尝不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大环境而不断成长。现在房地产业进入了瓶颈期,但政府采购行业在经济大环境的冲击下却焕发勃勃生机”。

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的“前政府采购”阶段,政府采购给人的印象是:一个负责后勤的小职员可以把控一笔财政资金,有那么点儿小实权;而政府采购法颁布后,政府采购事业进入法治阶段,但在大众眼中仿佛也只局限在办公用品的采买上。在互联网走向物联网的关键阶段,计算机、打印机等IT硬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界角逐。随着互联网的势头愈来愈猛烈,政府采购业也在潮流中走上大数据和电子云搭建的T台秀,市场骤然扩大。

在周淑梅看来,“互联网+”给政府采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市场前景。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三股力量不断推动智能化社会的发展。自上世纪末提出“智慧城市”概念至今,各个领域就智慧城市建设的讨论及全球电信、IT与互联网企业所贡献的技术解决方案层出不穷: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疗生态圈智能化建设、综合交通体系的推进、政务资源库电子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设立……特别是现在提倡的PPP模式。

这种变化对政府采购领域是冲击也是机遇,它对政府采购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信息集成服务市场的竞争相对集中在一些实力相当的大型上市公司中,他们之间比拼的不只是业务能力,更要比拼谁更先进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因此在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质疑投诉也比较多。采购人也应以同样专业、规范的方式和前瞻性的视角来应对。由于政府采购法律基础相对较弱,采购人往往要求供应商携带律师团队来参与质疑投诉,依靠技术和法律结合的效力来解决问题。”周淑梅认为,政府采购前景大好,但也需要更多发挥律师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多方协作。

谈问题:应尊重市场规律

尽管“互联网+”让政府采购前景一片大好,但不得不说,眼下很少有律师像周淑梅这样将政府采购看做自己的主攻方向。导致这一问题的“症结”,不管是律师还是监管部门,心中都有明确的答案:政府采购业务难度高、回报少。

政府采购到底有多难呢?周淑梅告诉记者,其中涉及的问题可不少。在早年,连不少专门做采购招标代理的资深人士都不见得能厘清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法律界限;随着两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两法的界限逐渐清晰,可是PPP相关政策的出台又给律师们增加了一门专业课。此外,政府采购还涉及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与之相关的各类部长令、行政文件也需要专攻政府采购的律师学习。除了这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涉及的技术方面,各类医疗、科研、基础建设、能源环境、水利项目、IT、OA设备等,各自相关技术参数都不尽相同,律师们虽然不见得都要掌握,但总得对行情了解个大概。政府采购恰恰因涉及的法律与行业都很丰富而使得质疑投诉不在少数,这也使得政府采购律师较之其他行业律师更加专有所长。周淑梅告诉记者,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的这些特点,她要求自己所在律所做政府采购业务的年轻律师一定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市场大环境,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积累经验。

干政府采购律师很辛苦,回报却有限。据周淑梅介绍,做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做招标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的法律顾问;第二是做监管部门的法律顾问;第三是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三种模式的回报都远远落后于律师诉讼与其他非诉项目的行情。

第一种,做为政府采购法律顾问,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标的大的上亿,小的上千万,但收费与诉讼和非诉无法相提并论。

第二种,政府采购律师为监管部门担任法律顾问时,往往是“友情支援”,因为,很少有政府部门能为法律服务专列预算、设立项目。“今年,国务院提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作为律师,我非常欣慰。这说明政府对律师服务和律师市场给予了充分尊重。”

第三种服务模式,即评审服务,律师们可以拿到一笔评审专家费用。但据周淑梅介绍,这笔评审费用远比不上律师正常工作一天的收入,因此,律师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对此,周淑梅建议这部分法律服务应尽快与市场接轨。“法律服务与市场的接轨,应包括价格的接轨、服务模式的接轨等。律师服务一般是与甲方签订长期专项服务合约,而不是针对单个项目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因为长期模式可以让双方更加了解、增进信任,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谈及具体的接轨模式,周淑梅介绍了近日商务部就多种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事务所库招标活动。她认为,这一模式值得向政府采购业界推广。“日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也可考虑采用协议供货的模式,通过招标与入围律所签订长期合同,以此提升律所和律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视程度和从业积极性。”周淑梅说。

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在周淑梅眼里,前景广阔,一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却也不少。周淑梅带着笑意地对记者说:“我对这个行业充满信心。我相信,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入这一行业,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可以在政府采购行业有所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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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30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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