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清理政府采购“文件柜”
各地清理政府采购“文件柜”
按照《条例》体现的改革方向,转变监管理念,废止部分“过时”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 本报记者 乐佳超 通讯员 宋晓雨
天津、宁夏、辽宁等地近期陆续对当地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进行清理,废止或调整了一些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规定,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迈出了重要一步。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通知称,其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财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津财法〔2014〕61号)的有关规定,对以市财政局名义制定的政府采购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经审核,部分文件与《条例》的规定不符,决定予以废止。废止的3份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津财采〔2013〕4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11号)。通知还强调,各单位不得将上述文件继续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使用。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日也分别取消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价格分权重的审核程序和省直采购项目公告审核程序,以此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此前,四川省财政厅也废止了11个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文件因与《条例》规定不符而被清理。
质次价高和效率较低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饱受诟病的两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强化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以及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等内容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还提出财政部门对采购计划不再实行审核,改为备案管理。这些规定突出了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这也意味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要从采购活动的程序规范调整到采购的结果评价上。
各地的此次调整就体现了这种监管理念的转变。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关于取消审核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采购的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核管理向事后监督检查转变的态势。《通知》一方面,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再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进行审核签字。同时强调,在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采购人在规定的相应分值区间,根据项目需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1〕1092号),科学设定分值标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物有所值”的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该《通知》又体现了监管部门新的监管重点。其中提出,今后,按照财政部对代理机构的考核要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规设定限制性条款、不按规定设置分值比重等违规行为,代理机构有责任提醒采购人进行更正。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依法处理。
同样,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日印发的《关于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也是如此。不仅强调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公告的相关责任,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事后处罚职责。其中提出,从即日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再审核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仅审核公告发布格式。各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辽宁政府采购网》规定格式发布公告。此外,该通知又要求,如招标文件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罚。
此外,天津废止的3份文件除了与《条例》的条文规定不符外,其中的部分规定同样涉及对采购活动的程序规范,取消此类规范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强化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转变监管部门监管重心的改革意图。
“《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各地清理与《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制度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一步,这也是政府采购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持续推进的体现。”业内专家指出,下一步,各地还要依据《条例》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抓紧修订规定,填补制度空白,细化操作办法。只有真正做到立改废释并举,才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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