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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投诉状”不能再随意了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6-08 20:55: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写“投诉状”不能再随意了

财政部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标准文本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公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的标准文本,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投诉书的主要内容与文本格式进行规范。

此次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内容涉及投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投诉请求、说明等六部分。投诉相关主体中需填写的内容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采购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日期、发布采购信息媒体、开标日期、中标结果发布等信息。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按此要求,财政部对投诉书的内容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投诉书中必须写明已质疑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提出质疑的时间、向谁提出质疑、被质疑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等。同时,供应商还需在投诉书中写明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确的投诉请求等。

投诉书文本格式还对投诉书的制作做了说明。其中提出,投诉书正本与副本应采用打印形式。投诉人应当按照被投诉人数量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提交投诉书时间不得超过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逾期将不予受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书内容规定的,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来源的,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诉书视为无效投诉,受理机关不予受理。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视为无效投诉事项。每个投诉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投诉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不能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或提供与投诉事项不相关联证据的,受理机关不予采信。与投诉事项无关的陈述和说明受理机关不予采信。投诉人应对投诉书中虚假、不实的内容以及诋毁性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办理投诉时,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投诉书中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机构和个人的相关责任。对处理投诉事项可能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投诉人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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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82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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