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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举办首个《条例》培训班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4-09 20:46: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举办首个《条例》培训班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做开班动员讲话,就贯彻落实好《条例》提出四个坚持


本报讯 记者齐玄江 范春荣报道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成为全国政府采购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核心任务之一。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条例》,由财政部举办的地方《条例》培训班日前在山东烟台开班。这是《条例》出台后的首个培训班。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做了开班动员讲话。王瑛指出,自《条例》出台以来,财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如,2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月中旬,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解读《条例》,并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同时,财政部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培训计划。无论是宣传还是培训,都是为了统一认识,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为此,王瑛就如何理解贯彻《条例》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坚持法治的思维,确保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为政府的重要施政行为,政府采购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法治的思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比如,在政策制定层面,要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既定思路,清理修订与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规定,抓紧填补制度空白,细化操作办法,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在操作执行层面,要落实《条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范围,以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措施,严格依法采购;在监督检查层面,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监督问责。另一方面,是在思想认识方面的落实。作为一项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条例》不可能对所有情形都做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在一些工作措施的安排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与把握。这就需要我们既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要在认真学习法规条文的同时,联系实际,充分认识和领会条文背后深层次的立法思想和意图,从而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

二是坚持改革的视野,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手段,政府采购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改革的视野,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首先是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落实法定的采购政策扶持目标和政策制定权限,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业、绿色发展、创新产品和服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等政策功能,消除地区或行业保护倾向,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作用,提高工作层次;其次是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各地有序开展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取消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规定,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程序和要求,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结果评价试点,加大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用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最后是要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落实《条例》对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范围的规定,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列,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工程行为、落实工程项目采购政策。

三是坚持科学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加强信息网络技术和标准规范体系与政府采购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既是《条例》明确的未来发展方向,也是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手段,将为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信息化和标准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落实项目采购相关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并推动其丰富和细化,制定完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安全标准、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结果评价标准、考核检查及信用评价标准、标准文本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格实施。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电子交易,推进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加强采购计划、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管理,通过电子化手段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全国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探索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方式。

四是坚持全局的观点,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政府采购横跨行政和市场两大领域,是政府与市场最直接的体现,应当坚持顶层设计、系统部署的改革方法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列的制度设计理念,从全局考虑和着力,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区分政府采购各主体的业务特点,分类推进。对采购人、重点是落实其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权责对等;对集采机构,重点是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专业化发展;对社会代理机构,重点是建立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进代理机构依法执业;对评审专家,重点是改进评审管理,减少自由裁量权,解决专家不专和“终身制”问题;对供应商,重点是建立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要区分政府采购各业务层面的工作性质,综合治理。对采购行为的规范,要落实《条例》关于采购方式选择和程序、回避制度、全过程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坚持依法采购;对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落实《条例》关于采购需求标准、采购结果评价、电子化采购等方面的措施,突出结果导向;对采购监管机制,要落实《条例》对供应商投诉处理和救济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监督问责。

来自全国各省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执行机构三百余人参加了培训。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库司具体参与《条例》研究和起草制定的同志,分别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和《条例》的重点条款进行了讲解。全面、系统、权威的培训内容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表示,不但自己理解和掌握《条例》,回去后还要对下级单位或者部门内部进行培训讲解。努力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用自己的所学、所思、所得,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66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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