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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查整改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4-09 20:45: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浙江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查整改

内容涉及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13个重点问题;清理整改结果须在6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自查清理整改情况表》


本报讯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清理和整改。

通知明确,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监督。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整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自查清理整改情况表》,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及时将本级自查清理整改情况及《自查清理整改情况表》报市财政局。

通知还要求,各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财政局和集中采购机构落实自查清理整改工作,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市本级和全市自查清理整改汇总情况及《自查清理整改情况表》报省财政厅。

根据随通知下发的《自查清理整改情况表》,自查、清理、整改的内容包括涉及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13个重点问题: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中采购机构对外发布采购文件和信息公告的机构名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名称;专家抽取方式(自动/人工);负责人工抽取专家的抽取机构/监督机构名称;是否在法定程序外要求供应商新设登记、备案、加入会员、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机构名称;要求进场交易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需交纳的费用名称、收费标准和依据;是否要求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以评审费、监督费等形式支付劳务报酬;受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机构名称及授权依据;作出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的机构名称及授权依据;财政部门是否将法定的行政监管权授予或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授予或委托监管权限的内容和被授予或委托监管权限的机构名称等。

据了解,财政部201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一些交易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管采不分”等问题,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也存在改变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等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为此,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及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的相关要求,以规范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该文件强调,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进入交易中心的集采机构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财政部门不得违法将政采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该文件还要求,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宗禾)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66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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