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受理前这18项内容审查了吗
质疑受理前这18项内容审查了吗
■ 沈德能
质疑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也是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救济手段。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在提出质疑前应具备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等基本法定条件,然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时,仅仅审查这些基本条件还远远不够。那么,究竟还应审查哪些内容,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进行了梳理。
◆是否为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
主要看质疑人是否参加了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是否报名取得了采购文件或在网上下载了采购文件,是否提交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
如果质疑人以采购公告损害其权益为由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则要审查质疑人是否有可能成为该项目的供应商。对于有市场准入资格要求的项目,质疑人应已取得了相关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否则,将不可能成为该项目的供应商。而没参加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或依法不可能参加的,可认为该采购活动与质疑人没有利害关系,客观上不可能损害其权益,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类质疑人无权提出质疑。
◆是否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具体到项目名称编号)
实践中,部分供应商不了解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认为对一地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其他代理机构操作的)的质疑,都应在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处理。事实上,如果经审查,所质疑项目不是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可不受理,同时告知供应商合法质疑途径。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计算,质疑的法定期限(有效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上述法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之日”意味着“当天”不计算在七个工作日内。其中以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的,以寄出邮局的邮戳日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当面提交的,则是提交质疑书的时间。
◆同一质疑是否已处理过
如果对同一个质疑人提出的相同质疑事项、质疑事实和理由已经作出答复,则该质疑再次提出时,不再受理。可告知其如有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质疑书是否已写明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审查此项主要是为了工作方便。答复书、其他文书送达处等必要信息,质疑人应当在质疑书中写清楚。
◆被质疑人是否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依据此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查时必须明确被质疑人是本采购人或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受委托的质疑人是否提交了《委托书》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但代理人代表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委托书》,以证明其有委托代理权,可以代表质疑人。
◆《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质疑人所提交的《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委托人名称、被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被委托人身份情况、签名盖章等。
◆是否有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必须具备。同时,为了联系方便,必须提供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质疑事项是否超出法定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应明确具体的质疑事项:即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如果所质疑事项超出该法条规定的内容,则属于不合法质疑,可不予受理。
◆质疑事项与质疑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具体而言,其一,质疑人没有报名参与某项目采购活动的,不得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可以对采购公告提出质疑。其二,质疑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不得对开标后的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其三,质疑人在开标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退出采购程序,或放弃投标、报价资格的,不得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其四,所质疑的事项客观上不可能损害质疑人权益的,则不能提出质疑。
◆是否写明具体质疑请求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所谓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采购等。
◆是否写明质疑的事实和理由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需写明其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要与质疑的请求有关。
◆质疑书是否签名和盖章
质疑书属于正式的文书。质疑人是单位的,需要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质疑人是自然人的,则需要有自然人(公民)的签名。
◆是否写有提起质疑的时间
质疑书需写明质疑的时间,以确定质疑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质疑书,提出质疑时间以寄出的邮局邮戳日期为准。而当面提交的,则视提交当天为提出质疑的时间。
◆是否有与质疑有关的必要证明材料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所谓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支持其提出的质疑所应当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具体包含:参加了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证明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的证明材料;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证明质疑供应商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事实上,为平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与处理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要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合理的,且回应了实务操作中的要求。一方面,供应商不能凭空质疑,否则将得不到受理;另外一方面,处理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从而放弃自己应当负担的职责,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作调查处理,仅凭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答复。
◆代理人身份证是否本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允许邮寄质疑书的除外)
对于当面提交质疑书的代理人,应当查看其身份证是否为代理人本人,且其提交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以确定其身份情况。
◆质疑书所盖公章是否与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所盖公章一致
质疑书上的公章与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所盖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经调查,其中质疑人往往不是参加投标、谈判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于此类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对于上述审查项目,前三项审查结果为“否”、第四项审查结果为“是”的,可不受理质疑人的质疑。同时,告知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举报、投诉等。而第五至十八项审查结果为“否”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书或补充相关材料。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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