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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2-12 21:02: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

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七件涉及审批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据了解,61号令的前身为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其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审批和确认的资格条件、资格延续与变更、代理机构资格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06年3月1日31号令开始施行起,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由此全面展开,这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奠定了基础。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31号令逐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为此,财政部对31号令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财政部以第61号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61号令共6章47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补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规范和完善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条件,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条件,完善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补充了法律责任等。同时,财政部还发文明确,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2013年,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创建服务型政府,方便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

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此后,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也停止了相关资格认定工作。自此,实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2014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据统计,截至2015年1月1日,完成纸质登记的新增代理机构达349家,而到记者发稿时止,全国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已达2200多家,并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激发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活力的作用已进一步显现。

据悉,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旨在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做好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落实工作。根据77号令,此次与61号令同时废止的财政规章还有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此外,五件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53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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