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首启全国联动的代理机构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为实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宽进严管”——
财政部首启全国联动的代理机构检查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从2015年3月至8月,财政部将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这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财政部首次开展代理机构检查,也是财政部首次以全国联动的方式开展针对代理机构的深度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其中提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将有新的变化和要求,其中包括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此次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正是按照这项改革思路开展的。
根据财政部日前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财政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人员相对固定、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的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检查从2015年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分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处理处罚5个阶段进行。
据了解,以全国联动的方式开展针对代理机构的深度监督检查尚属首次。根据《通知》,此次检查将在同一时间段,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印发检查工作通知,提出检查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以统一文件为依据,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本级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汇总检查材料,确保信息充分沟通,防止多级重复检查、个别地方多次长期检查,加重企业负担。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防止各地执行土政策和地方保护政策以及中央政策在地方不落实等问题,《通知》提出,此次检查将实行统一的标准,财政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细化检查的环节和内容,制定并另行发布检查指标体系,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本次检查工作的统一标准,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将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通知》还强调,对于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检查分工上,《通知》规定,此次检查将遵照政府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其中,财政部主要针对中央单位,选取代理其采购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其他各级财政部门也应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知》指出,将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梳理和归类,统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口径和尺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及时发布处理结果公告,建立代理机构宽进严管的机制,实现全国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促进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执行。
《通知》还对此次检查的范围作了明确,其中提出,各省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省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机构不足20家的省份,应对本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部检查。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中央本级的监督检查,从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6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20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北京地区选取5家,京外每省选取3家。
据悉,此次检查旨在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查找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通知》原文详见第六版)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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