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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由标书编制引发的质疑案例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11-13 21:17: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践中,由招标文件编制引发的质疑十分常见,而如何依法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是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能力的考验。本篇,笔者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就标书编制环节产生的质疑及其处理方式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辨析由标书编制引发的质疑案例

■ 李青


质疑将未公开信息作为评标依据

案例

某制服、制式皮鞋及皮带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制服采购会议纪要》的要求报价。投标人未按要求报价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依据此规定,A公司被视为无效投标。同时,由于在该项目的合同包一中,5家投标人报出了相同的价格,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星,得星最多的B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此,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提到的资格性审查依据——《制服采购工作会议纪要》仅在内部通报,未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规定。

分析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该项目将《制服采购工作会议纪要》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的依据,而又未将该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告,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的违规条款。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但该项目是在报价完全相同的前提下,以报价之外的响应条件为依据来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与最低评标价法相违背,改变了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原则。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项目出现5家投标人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情形作出认定。

而虽然该项目是招标文件违规在先,但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进行评标时,面对其存在的明显违法违规条款,是按招标文件条款评标,还是按法规规定评标,是对评委会法规意识和理解能力的考验。显然,本项目的评委会法规意识淡薄,有刻意迎合采购人的意图之嫌,其评标时存在违规行为。


将第三方材料作为质疑证据

案例

在某空调采购项目中,因对评标结果不满,B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B公司在质疑函中表示,据中标人A公司的官网显示,其提供的空调在某项技术参数上不能响应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此,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只依据网站下载的信息,证据不足,认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分析

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意见值得探讨和斟酌。笔者认为,评委会评标时只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第三方材料不能作为评标依据,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有疑问时,第三方材料就应当可以作为佐证。

产品制造商在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技术参数等信息,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制造商绝不会把自己产品优的技术参数故意写低。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规定,将产品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技术参数等信息作为质疑、投诉的处理佐证,以杜绝投标人的虚假应答行为,由此也可以倒逼产品制造商及时在官方网站上更新和发布相关信息。


质疑评标元素中自由裁量分过大

案例

某电梯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其中价格分为35分,技术分为48分,商务分为17分。在技术商务分值设定中,有15小项设置了自由裁量分,合计得分最低值为12分,最高值为48分,其中自由裁量分值为36分,占技术商务分的55%以上。经评审专家评标后,A公司以92.66分的高分顺利中标。随后,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提供的电梯技术性能较低,且该公司报价最高,最后却以总得分最高而中标,此次采购活动存在严重的倾向性。

分析

首先,根据该省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补充通知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价格因素权重在45%至60%之间,商务因素权重不得高于15%。该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根据本款规定,其商务分偏高了2分,违反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规定。

其次,招标文件的条款设置应遵循客观原则,符合或响应招标文件需求的,得分;不符合、不响应招标文件需求的则不得分。应尽量减少专家的主观自由裁量分,预防专家的倾向性行为,以做到公平公正。

但本项目中的自由裁量分值为36分,占技术商务分的55%以上,以致于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在每一个小项中都给其倾向的中标候选人多一点分值,整个分值统计下来,该中标候人就比其他投标人多出10多分。因此,该中标候选人从专家自由裁量中得到的分值不仅弥补了其因报价最高而丢失的报价分(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分为31.74分,比基准价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低3.26分),而且还有剩余,致使该中标候选人虽报价最高,却顺利中标。这种不合理的自由裁量分设置,给专家打分留下了空间,为专家推卸责任提供了合理合法的借口。


质疑设定最低限价行为

案例

某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该项目共分为3个包,招标文件的招标一览表中详细注明了每个包的限价范围,并明确规定超过限价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对此,某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这种限价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

该项目设定的限价不是以项目的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而是设定了一个区间值,投标人报价达不到或超过此区间值时,其投标将被拒绝。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该省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设定最高限价,但不能设定最低限价,而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缺乏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这些条款说明,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使用“成本价”的概念来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和恶意投标,但不能设定最低限价。

道路保洁项目属服务类项目,虽专业性强,但技术含量不高,主要是提供重复的人工劳动服务,其人工成本和投标成本的测算相对容易,且有相关的测算依据。如按《劳动法》规定的最低人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以及机械作业费、税费、企业管理费、合理利润、路段等级、保洁要求和服务目标等投标成本组成因素,可以测算出最低投标成本和合理预算价格。而在该项目的前期工作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未对此做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和论证。

(摘编自《政府采购案例评析》)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28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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