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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须纠正的几个误区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0: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文  柳艳柏
代理机构作为连接采购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桥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操作不当,极易引发投诉。笔者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现将操作中几个看似合理但不合法的误区列出,以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
该接收的投标文件没有接收,不该接收的却接收了
举例:工程项目招标中,代理机构接收了密封的投标文件,拒收了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这种做法对不对?
笔者认为,代理机构的上述做法不一定正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可见,投标文件不但要密封,而且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这就要求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只能接收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建议代理机构制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密封条件的表格,逐项对照检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只有2种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对于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也不应该拒收,而是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接收并且拆封、宣读。但拆封、宣读后不一定能够进入评标阶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见,代理机构无权拒收这类投标文件,而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判其为废标。
误区二:
唱标时,该唱的投标文件没有唱标,不该唱的却唱了
举例:政府采购项目中,开标时A公司迟到1分钟,代理机构认为1分钟不影响什么,接收了A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唱了标;B公司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拒收了投标文件;C公司未按要求密封签署投标文件,代理机构拒收了投标文件。这种做法正确与否?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错误的。A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交的,代理机构应该拒收。而B、C公司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因为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是在开标之后进行的,所以代理机构必须接收B、C公司的投标文件,唱标后递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投标的处理意见。
误区三:
评标时,该业主做主的事,评委却做了主
本来是业主(或采购人)的权利,却被评标委员会行使的事,主要发生在确定中标人的时候。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得很清楚,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就是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代理机构由于经验不足,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写明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投诉和官司。因为一般来说,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能确定中标人。那么,评标委员会是不是就不能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所以评标委员会能不能确定中标人,关键在授权,如果采购人(业主)没有授权,则评标委员会无权确定中标人,也不能越权行使采购人(业主)的权利。而且代理机构在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如果没有经过采购人的授权而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本身就是一种《民法通则》上规定的越权代理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作者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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