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维权的“双刃剑”
■ 本报记者 梁帅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理应是消费者控诉不良奸商的日子,然而,在政府采购的“市场”内却有一些商家控诉起了作为消费者的政府采购部门。
“为什么不采购自主品牌”、“存在地方保护”、“招标文件隐含限定性条件”等是汽车供应商向记者反映最多的问题。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保护的弱势群体。近年来,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投诉案例也有增多趋势。“真正有效的投诉寥寥无几,不少供应商乱投诉,瞎投诉,浪费了我们不少时间和人力。”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诉苦。怎样做到既保护供应商权益又不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是我们需要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供应商
合法权益必须保护
投诉问题把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摆在了矛盾的两边。这两者对于投诉的态度有什么不同呢?记者为此采访了部分当事人。很多供应商表示,虽然知道相关法律、法规有供应商救济制度对供应商维权给予支持,但是真正投诉起来那是“民与官斗”很难;还有一部分供应商表示想维权,但是不知道找谁,该怎么维权。某特种车企业负责人就曾向记者表示,他们在参加某地的特种车招标时,就遭遇了“招标文件隐含限定性条件”的情况,虽然他们的产品各方面参数都优于竞争对手,但还是被挤到了门槛之外。想投诉但是不知道该找谁,从哪里入手。
同供应商相比,相关部门的态度却令人有些惊讶,一位曾被供应商投诉搞得焦头烂额的集采机构负责人却为供应商说起了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这样做一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是保证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繁荣政府采购市场的需要。”据了解,在各类投诉的供应商中确实存在“懂法但利用投诉零成本,抓漏洞恶意投诉”和“想投诉但不懂法,正常权益无法保障”的情况。
集采机构
控制投诉两手抓
对于如何处理好上述两种情况,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两手抓”的作法值得借鉴。
所谓两手抓,就是一手抓供应商培训,一手抓流程管理及制度建设。从集采机构的角度来讲,首先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记者在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访时了解到,该中心为供应商开展免费培训并利用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明确告知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维权渠道、程序、时效等。中心主任邹昊表示,要相信,大多数供应商是遵纪守法、通情达理的,进行恶意投诉的是极少数。比如,此前提到的“隐含限定性条件”的问题完全可以在标前答疑的时候提出来,以免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再提出质疑耽误双方时间。二是要科学严谨、细致规范地做好工作。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的是颇具特色的“4段式”采购模式,流程清晰、责任明确。无论是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办法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发布,还是评审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公告,都考虑细致、规范操作,主观上没有倾向,客观上杜绝失误。
如果说对供应商进行培训是从外部入手、减少滥诉的治标方法;那么完善和规范操作流程就是从内部入手、减少客观问题的治本良方。控制好这两方面就可以使不良质疑和投诉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
监管部门
依靠制度把好投诉关
相关政府采购专家表示,对于投诉问题,从采购管理部门来看,一是要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对于符合规定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和处理。二是要公平地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既要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又要为集中采购机构的秉公操作撑腰,既要对不知如何投诉的供应商进行指导,又要对不良供应商进行教育。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解决恶意投诉问题。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一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属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此条款可以对供应商的权利进行约束,防止个别供应商借投诉之名,扰乱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不妨考虑有效地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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