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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政采信息统计扩容

栏目: 特别推荐 时间:2014-02-21 19:49:02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明年政采信息统计扩容

新增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地方集采机构执行情况、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统计内容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将新增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等多项内容,并将采用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下简称“新品目”)进行编报。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日前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将新增“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表”和“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统计表”。其中“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表”为1张年报报表,反映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年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情况和预留项目实际采购情况,由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按实际预留情况和执行情况分项填报。“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统计表”共3张,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项目执行情况表”“集中采购机构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表”“集中采购机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表”。3张表合计数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总规模。

此外,为统计需要,《通知》提出,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作为新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填报,网上竞价为协议供货项下内容。为此,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02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统计表、10表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其他、11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都增加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分类项。

在报表的品目分类上,由于财政部在今年10月底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进行了修订,因此《通知》明确,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要依据修订后的新品目编报。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2013年统计年报仍按试用品目进行统计。

对比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记者发现,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11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统计表变化较大,新增了举报的统计内容,并取消了投诉类统计中受理投诉总量(按被投诉人分类)的项目,原先处理对象分类中的代理机构项也分成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2项。

在编报的时间周期上,《通知》明确,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仍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并于2015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

《通知》还强调,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财政部将分别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继续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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