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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法为何被束之高阁

栏目: 深水区 时间:2014-02-21 19:47:3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在性价比法的使用情况上,多家采购代理机构给出的回复要么是“从来没有使用过”,要么是“几乎没有用过”、“基本没用过”。

性价比法为何被束之高阁

 

■ 本报记者 贾璐

在质疑投诉成为政府采购家常便饭的当下,人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更关注招标文件是否科学、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是否合理等这些容易引发风险的因素。比如,遇到了一个从未做过的项目应该选择哪种评标方法?但面对这样的问题,实践中也许只有两种备选答案:要么是最低评标价法,要么是综合评分法。这让人不禁质疑,性价比法哪去了? 

使用率几乎为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从规定上看,3种评标方法各有千秋,适用于不同的项目。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的十余年,我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从未使用过性价比法。”这是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马云娥给记者讲述的性价比法的使用情况。

类似常州的情况并不鲜见。记者就性价比法的使用现状随机采访了北京、江苏、广东、山西、黑龙江、辽宁、陕西等地的10余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这些受访机构给出的答案要么是“从来没有使用过”,要么是“几乎没有使用过”、“基本没用过”。

这些回答,给人的一个直观感觉是,性价比法已形同虚设。

各方均抵触

依照规定,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从设计上看,这种方法的目的是追求最高性价比,应该说比较符合采购方的意愿,可为什么使用率如此之低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各方都不愿意用这种评标法。

部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认为,综合评分法完全可以替代性价比法,没必要再使用性价比法。“性价比法和综合评分法涉及的主要评审因素差不多,计算起来又相对复杂。因此,在具体操作中,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标方法就足够了。”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连洪告诉记者。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也认为,性价比法也是综合评价商品的性价比,因此与综合评分法非常类似。

而且,与综合评分法和最低价法相比,性价比法定义复杂、操作难度高,使得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评标专家、采购人、供应商、监管部门在不大理解这种评标方法的情况下,都不愿意采用这种方法。

山西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表示,使用性价比法时,在计算“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环节中,针对每个不同的采购项目,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各项因素的所占的权重不好把握,而权重稍有偏差,就会引起采购结果的变化。这是性价比法使用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加上,目前多数地方存在评标专家数量和质量上的双重困境,这使性价比法在使用过程中面临“专家一不留神就会算错”的尴尬。

“看不明白、太复杂了!”这种声音则代表了采购人、供应商以及监管部门的想法。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林志平告诉记者,他们以前也尝试过使用性价比法,但在采购人确认评标方式环节,因为这种方法看上去太复杂了,采购人不大理解,因此总不愿意使用。

马云娥告诉记者,供应商也不接受这种评标法。据她介绍,供应商们因为无法理解这种评标法,而质疑很多,意见很大。

监管部门则会因为不理解这种评标法的评标原则,而发出“为什么有便宜的不选,而非要买贵的”等诘问。据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科科长白新明介绍,从大同政府采购的经验来说,采取性价比法,中标结果往往会比综合评分法和最低价评分法的价格高,因此容易受到纪检监察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

此外,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不排除一些采购人更希望贴近采购预算把钱花完,不接受价格低、性价比高的产品,因此不愿采用性价比法的情况。

而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性价比法使用率极低的根本原因是,性价比法没有实用价值,无法保证选出的产品就是性价比最高的。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分析,有些产品的价格与性能不成比例,性价比法可能会使某些价格低、价格因素以外的综合得分也低的供应商被确定为预中标供应商;也会使采购人真正需要的性能较高的产品落标。他举例说,有时候采购人确实需要高精度仪器,但这类产品性能上提升一点点,价格就会提高很多,如果采取性价比法,高精度仪器就将无法中标。

有无存在的必要?

那么,性价比法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性价比法很有存在的必要,应该保留。”龚云峰的观点代表了一批业内专家的看法。他分析说,最能体现物有所值理念的评标方法,就是性价比法。通过性价比法,既不鼓励很多采购人反对的低价者中标,也不支持供应商和社会各界反对的高价者中标,其追求的结果是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数最大者中标,此结果意味着采购人的每单位货币支出获得的收益最大。

业界专家也进一步分析说,在很多情况下,性价比法和综合评分法追求的效果是不一样的:性价比法是追求性能和价格的最佳结合点,而综合评分法考察的是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综合评分法无法取代性价比法。

尽管性价比法还存在许多理论上的应用价值,但如果遵循“用脚投票”的逻辑,那么在超低的使用率面前,性价比法的“前路”自然多了几分不确定性。记者注意到,此前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难觅性价比法的字眼。今后,它是否会退出历史舞台,有待实践中作出进一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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