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集中委托执法
合肥市: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集中委托执法
■ 本报记者 戎素梅 吴敏
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截至目前,有12个地市43个县(区)采取“一委一局(或称办)一中心”模式,“合肥模式”是其典型代表。
2006年8月,合肥市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全市招标投标管理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架构,各类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项目一律进场交易。“一委”指的是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一办”即管委会下设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招管办),行使对招标投标工作(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受理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中心”即招管办下设的招标投标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招标投标业务的操作执行。
2007年初,合肥市以第126号政府令的形式,把全市原分别隶属于建设、财政、工商等7个部门涉及招标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给合肥市招管办统一实施,在全国率先实现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权的集中委托。
在此过程中,成立于1999年、最初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6年12月被并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成为其业务部门,对外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采购部”,由招管办实施监管。采购中心原工作人员也进入招标投标中心。
2010年12月,招管办更名为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简称招管局),为市政府直属单位。
2012年7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12月,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并于5月1日起实施。以立法形式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模式、管理形式予以固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督管理活动。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竞得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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