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部委采购 >> 拿超预算报价供应商“凑数”是否合法

拿超预算报价供应商“凑数”是否合法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9:47:0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拿超预算报价供应商“凑数”是否合法

 

■ 本报记者 冯艺

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是否必须作无效投标处理?仅将其价格得分以零分计算而不作无效投标处理,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日前,记者了解到,一些单位为了保证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而废标的情形出现,在不公开项目预算的前提下,并未选择把供应商超预算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而是在计算价格分的时候,将其价格分以零分计算。这样的做法究竟是否可行?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部分采购人和业内专家。

避免废标是初衷 

“招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也是费力耗财的工作,组织一次招标不容易。采购人、采购机构、投标人都要投入一定的成本。”某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跟记者数起了“成本”,“采购机构的调研、编制标书、专家费用等是成本,采购人前期的准备成本、时间成本,投标人购买标书的成本、编制投标文件的成本、支付投标保证金以及订货成本等等都是成本。”在他看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废标对任何一方采购当事人来说代价都太大了。

废标,对采购人来讲着实是一个沉重的字眼,它更多意味着全盘否定、前功尽弃。为了不走“回头路”,降低采购项目的废标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谓绞尽脑汁。

记者采访发现,未将超预算报价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而只是将其价格得分计算为零,以确保投标供应商数足够3家可以继续评标的做法,并非个案。

一些采购人认为,在不公开预算的前提下,供应商投标报价更像是“盲人摸象”,报价超出预算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仅因部分供应商报价超出预算而作无效投标处理,最终导致项目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废标情形发生,确实会给采购工作带来不少麻烦。而对于将超预算报价供应商的价格分记为零分,使其在采购活动中充当“凑数”角色的做法,多数受访者从采购效率的角度考虑表示了理解,但是前提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超预算报价价格分作零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保证评审过程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且供应商提前知晓此规则。

无法律依据 操作弊大于利

虽然受访者对此做法的初衷表示理解,但仍对上述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提出疑问。

专家表示,对于供应商报价超过了预算的处理方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以及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列入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评审处处长郝爱民表示,在不公开预算的情况下,法律对此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也没有提前约定的话,那么对超预算报价供应商采取以价格分取零的做法,看似灵活变通实则缺乏依据。对采购人来说,会招致供应商质疑的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原本被采购人拿来“充数”的供应商,最后反而中标的情况也不无可能发生。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杭表示,报价最终能否影响到该供应商是否只是“充数”,和政府采购项目中价格权重有直接关系。如果价格权重高,如货物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60%,那么价格分取零就会影响到最终评审结果。对于服务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价格权重为10%—30%,最终结果就很难说了。李杭认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采购人依旧会遭遇因超预算无法支付而废标。

而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华认为,这种做法不管对谁都有失公平,有违政府采购“三公”原则,且不能真正做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3家以上供应商竞争的目的,竞争的充分性不能保证。“事实上,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根本不应进入实质性评审过程。”吴华说。

此外,专家认为,预算未予以公开是这个问题的导火索。预算是确定无效投标和废标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处理好预算问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杰认为,公开预算有好有坏。好处在于只有公开了预算,才能有效地分析供应商是不是无效投标,才能运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预算应予废标的规定,而如果事后公布预算难免有失公允,供应商也会有意见;坏处在于公开了预算,供应商会“贴”着预算报价,可能会影响节约资金的效果。

实施条例或将弥补漏洞

“我们单位以前就是这么操作的,但是后来看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就不再用这种方式处理供应商超预算报价了。”一位不愿具名的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告诉记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7条进行了这样的表述:《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致使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视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李杭认为,这些对《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补充规定,其实就是对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后具体处理方法的明确,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

吴华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上述做法虽未违法但弊端明显,而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则有可能触及法律。因此,建议采购人对超预算报价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且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责任编辑:

本文来源: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