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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承担者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9:47:0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工作中来·采购人的权利与约束 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承担者

 

■ 彭时明

(上接2013年7月16日第4版)

权利五:制定、修改和变更采购活动规则

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缔结政府采购合同的程序性过程。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采购结果的承担者,当然是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制定采购活动规则是采购人的专属权利。采购活动的规则以采购文件的形式确立,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询价文件、谈判文件等。《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采购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负完全责任。

制定活动规则,编制采购文件,是一项涉法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人可以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需要特别一提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笔者认为,2004年实施上述管理办法时,我国还没有建立专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制度,采购人的采购活动缺乏专业的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机构的支持,允许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供应商的意见有其现实合理性。但200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后,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做法与公平性的冲突便凸显出来了,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此外,对于已经发售的采购文件,采购人有权修改和变更。修改与变更必须以公告方式公开发布,同时用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文件,规范和约束采购人制定和修改采购活动规则的行为,但不宜对具体条文的制定或修改直接参与意见。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6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第21条、第27条、第2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权利六:对采购代理机构取消委托

被委托的代理机构,其专业能力、行为方式、服务水平和诚信评价等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时,采购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委托代理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因采购人之责而给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给予赔偿,因代理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赔偿。

(参考《民法通则》第69条,《合同法》第410条、第406条)

权利七:依法组建和参加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决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型,有权选择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有权参与抽取评标专家,有权对抽中的评标专家做回避情形审核,有权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代表可以由非采购人单位的人员担任。采购人有权决定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

权利八:接受报名和审查报名人资格

接受供应商报名,审查报名人资格,是采购人的基本权利。供应商的报名情况和资格符合情况,是采购人衡量招标条件是否合理、供应商响应是否达到预期的重要依据,是保证采购活动顺利成功的必要环节。同时,采购人承担对报名供应商数量和名称保密的义务。

目前,一些地方以防范信息泄露的名义剥夺采购人的上述权利,而事实上,该项权利的剥夺并未免除采购人相应的义务,采购人依然要为采购结果负责。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6条)(待续)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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