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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建委副主任串标受贿176万获刑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9:46:2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乐清建委副主任串标受贿176万获刑

 

本报讯 浙江省乐清市建委副主任钱某,因参与串标收受财物26万元和150万元的干股,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2008年至2012年,钱某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乐清市中心区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施工、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收受叶某、林某、倪某、陆某赠送的财物与股份。

2010年,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定钱某负责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2011年,钱某与李某、倪某、陆某等合谋决定,由李某、倪某、陆某3人参与该工程投标,钱某作为招标方负责人予以配合。钱某将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交由陆某推荐的公司代理。2011年10月,钱某按李某等人的要求,将参与投标公司的资质由原来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提高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以此减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方便李某等人串通投标。随后,钱某在打专家合理期望值时依据李某要求打分,以助李某等人挂靠的投标单位中标。2011年12月14日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开标,李某、倪某、陆某等人挂靠的公司以人民币1.41亿元中标。2011年农历年底,李某、倪某、陆某送给钱某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干股。乐清法院认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钱某明知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最终判决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钱某归案后,主动退赃12万元。(张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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