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工程项目监管
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工程项目监管
■ 柳艳柏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笔者基于多年工程招标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议一: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投标的相应资金或者资质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是载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结合两部法律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方式时,应当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计划书,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不应由采购人(招标人)自行说明,而应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凭年度部门预算出具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由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计划、资金的监督管理。
建议二: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合法性监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从事工程项目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同时,《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以,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以及资质范围的监督管理。
建议三: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审查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业主在实施招标时,及时将相关进度汇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招标,有权依法暂停支付资金。
建议四: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的管理及后期工程变更的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的管理及变更是有法可依的。而且笔者认为,从资金管理入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更能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履约。
(作者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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