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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量贩式”准入的深远意义

栏目: 阳光时评 时间:2014-02-21 10:50: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徐正

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粗线条”之后,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迎来了深层次优化调整的契机。笔者认为,财政部第61号令的实施恰恰是此次调整优化的一个源头起点。

第一,财政部第61号令对于行政认定行为本身具有重塑的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快速完成了“原始积累”的过程。目前,全国已有600多家甲级代理机构和约2000家乙级代理机构。这种规模增长一方面与政府采购的客观发展需求有关,另一面也与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要求较低有关。有人曾形容部分地区的代理资格认定属于“批发式”认定,此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而财政部第61号令收紧了代理资格认证的闸口,将使部分地区“量贩式”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成为历史,使代理资格认定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第二,完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管为代理市场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过去,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而饱受社会质疑和诟病,这种局面的改变,需要将代理市场的发展重心从数量集成转向质的优化。财政部第61号令的实施,通过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和事后惩处机制,将使代理市场运作的约束机制更为完善,使代理主体更加注重强身健体,提高自身素质和行为规范。

第三,从长远的影响来看,一个日渐成熟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将为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格局的全面优化提供可能。

经历几年的发展,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两大构成,社会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体现出了兼容并行的格局。一个成熟的代理市场本身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展也有着促进作用。不论是官办还是民办,不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论是主渠道还是非主渠道,也不论是黑猫还是白猫,只有在良性竞争中发展才能形成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比翼齐飞的格局。这如同股市一样,只有品质和业绩兼优的股票,才有望被青睐并长期持有。

当然,实现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优化发展远非完成“原始积累”这般简单,其最终落脚点还在于市场代理主体的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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