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民间收养服务具备可行性
政府购买民间收养服务具备可行性
■ 楚桥
兰考县的一场大火,烧出了部分地区孤儿救助机制匮乏、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存在漏洞的现状。对此,相关人士呼吁,“在政府集中供养孤儿能力不足,而国际上又积极提倡家庭寄养模式的背景下,只有政府主动采购民间收养者的服务,才能保障孤儿在最类似家庭的条件下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笔者认为,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设计和改革现状看,政府购买民间收养服务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10多年来,其政策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近几年,财政部要求大力拓展服务类采购,逐步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北京、宁波、上海、山东、广东等地,积极探索教育、卫生、养老、助残、慈善救济等多领域购买服务方案,掀起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第一轮热潮。而政府购买民间收养服务即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同时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政府自身改革和职能的转变。将政府购买民间收养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可将政府无法很好履行的部分职权转移给社会慈善组织,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财权的对应转移,既符合弱势群体的迫切需求,还可通过标前项目评审、投标人资质审核、公开竞价、合同履约等环节的监管,强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引入绩效管理理念,确保服务质量,进而提升采购效果,更好地实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一朴素的民生诉求。
而就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本身而言,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不仅是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管理范围、实现与GPA规则逐步接轨的先决条件,也是政府采购适应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改革、参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采购不再只是“用好钱”、完成采购即可,还需实现更高层次的目标,即政府意图。此外,政府采购民间收养服务,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埋单,也增强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力。
事实上,就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而言,部分地区已先行一步。1月5日,《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2012年,广东省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及《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将262项服务项目纳入第一批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其中包括慈善组织及社会组织服务。此外,青岛、遂宁等市也出台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规定。
但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是使政府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关键是要实现政府监管职能的回归。政府采购在执行中能否很好地实现这一初衷和目标,是一项挑战。同时,还需考虑服务类采购标准难以量化、需求难以描述、履约验收和后续监管存在困难等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机制才能真正得以建立。
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孤儿61.5万人,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其余则散落民间,由亲属、民间机构等抚养。亟待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相对薄弱的社会管理水平、多重凸显的社会问题,都在拷问政府执政能力及公信力。在财政直接补贴奏效不佳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或将弥合社会福利体系的缺憾,为孤儿们找到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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