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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须按新品目填报计划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4:2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财政部对201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提出新要求

中央单位须按新品目填报计划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今年,中央单位在编报每一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表时,须按照新的政府采购品目进行填报。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日前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3年,各中央单位仍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相关报表,但报表编制应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设置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选用新的品目。

据悉,2012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新品目”)。新品目参考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结合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和未来发展方向,对政府采购对象按货物、工程、服务进行了细化分类,是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衔接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财政管理业务的重要依据。为此,财政部根据新品目对中央单位2013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相关报表进行了调整,2张录入表和14张生成表均用新品目替换了原有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并随《通知》一同下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附件2)供各中央单位参考。

《通知》同时对加强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各中央单位应严格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部门预算,按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分别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报表(附件1)。

此外,针对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通知》提出,各中央单位应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不同品目配置参考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附件3)。同时,为适应2013年扩大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工作需要,《通知》明确,新增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要按财政部另行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中央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发票等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阅读《2013年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附件4),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的内涵及编报口径,保证相关数据填报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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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起,财政部开始对中央单位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管理改革,以强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这项改革是实现科学采购的重要基础,不仅可以规范采购行为,而且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国家政策目标,为分析决策提供依据。

2011年,配合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要求各中央单位按月编报下月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于当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按季度编报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等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至财政部。

2012年,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情况,财政部要求中央单位须按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自此,将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划分,政府性基金纳入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体系。(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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