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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采信息采用新品目统计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4:32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日前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明确

2013年政采信息采用新品目统计

2012年统计年报仍按原品目进行统计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将采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新品目”)进行编报。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日前发布。根据《通知》,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将采用新品目进行编报,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2012年统计年报仍按原品目进行统计,2013年季报和年报按照新品目进行统计。

为保证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根据新品目等有关规定,对信息统计报表进行了调整。据了解,此次调整遵循“原报表反映的内容不减少,增加一些日常采购量较大但原品目未能反映的产品”这一原则。据此,对于05表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原重要品目继续保留,仅按新目录调整了品目名称和编号,同时,增加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专利、商标、版权等日常采购量较大的品目;对于06表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计算机,新增小型机品目;对于07表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汽车,新增商务车,并将排气量划分标准由2.0L和3.0L降为1.6L和1.8L;08表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节能和09表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环保,根据新目录调整了品目名称和编码;10表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其他,增加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储备物资专项。

《通知》还对编报的具体工作进行强调,与此前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改革的要求一致,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仍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

此外,《通知》要求,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据悉,财政部将分别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继续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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