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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与新的品目分类实现统一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4:2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日前,记者就其变化特点向财政部作了深入了解

目录与新的品目分类实现统一

 

■ 本报记者  王珅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2012年4月,财政部开始着手《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财政部多次征求了中央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目前,《目录及标准》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那么,新的《目录及标准》较上一年度有哪些变化及特点?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围绕上述问题,向财政部作了深入了解。

新目录突出四大特点

据了解,新的《目录及标准》突出了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实现了与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高度统一,解决了目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问题。2012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以下简称《品目分类》)。新的《品目分类》参考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紧密结合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和未来发展方向,对政府采购对象按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细化分类,覆盖范围全面,分类体系完整,是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衔接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财政管理业务的重要依据。在此次《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中央部门提供的目录和《品目分类》都相对应,《目录及标准》和《品目分类》统一的条件已经成熟。据此,财政部按照《品目分类》制定了《目录及标准》。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加强《目录及标准》的执行和统计工作,是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是规范了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填补了工程类品目制定的空白。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范围的衔接不够细化,造成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混乱。鉴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正在拟订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就政府采购工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衔接,在制定《目录及标准》时,财政部按照《品目分类》新增了4个工程类品目,即京内中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限额内工程”,以及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这一做法理清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模糊内容,有利于规范工程类项目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

三是统一了目录体例,解决了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间边界不清、范围交叉等问题。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一直不够细化,往往导致其与集中采购目录边界不清、范围交叉、相互扯皮等问题。

此次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财政部按照集中采购目录的体例,全面细化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并明确到具体的采购品目。这一做法实现了目录编制工作的突破,对中央机关乃至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试行属地化采购,解决了京外中央单位执行难的问题。根据京外中央单位在执行《目录及标准》时受地域限制存在的困难,以及地方政府采购同类产品在价格和便利性上优于中央集采的实际情况,本次《目录及标准》在“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上试行了属地化采购,将此项目备注为“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这一做法对方便采购人、提高采购效率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是积极有益的探索。

新目录的具体变化

据了解,根据近两年集中采购的实际情况,《目录及标准》中新增了“显示器”、“合同能源管理”、“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通用耗材”等7个品目。同时,根据集采目录应通用性强和易于归集、兼顾采购效率等原则,删除了“音视频会议设备”、“文印设备”、“摄像机”、“照相机”、“移动存储设备”、“变配电设备”、“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等7个品目。

为了细化部分品目边界,减少交叉。《目录及标准》中“服务器”、“网络设备”2个品目明确为“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扫描仪”限定为“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的扫描仪;“空调机”备注“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修改为“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为了规范部分品目名称,并明确品目内涵。《目录及标准》中“打印机”改为“打印设备”,备注为“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专用的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除外”;“汽车”细化为“乘用车”(备注为“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备注为“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汽车维修”改为“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保险服务”,“汽车加油”改为“加油服务”;“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改为“物业管理服务”,备注说明改为“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新目录彰显积极意义

从《目录及标准》中不难看出,无论是与《品目分类》口径统一、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效衔接,还是具体品目的细化完善,均体现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范性。据介绍,此次《目录及标准》的制定,明确了多年来不清晰的制定依据和标准问题,建立了严格按照《品目分类》制定《目录及标准》的工作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管理,推进批量集中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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