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实行政采预算计划管理制度
本报讯 记者梁爽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从今年1月1日起,天津市对此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制度。 日前,天津市出台《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以下简称《管理程序》)。据了解,《管理程序》中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其中,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建设项目所必需的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具、家具等设备和材料,则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货物管理规定。
根据《管理程序》,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需依据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编制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之后,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实施招标活动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同时,《管理程序》还明文禁止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在具体执行层面,《管理程序》规定,采购人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实施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属于政府集采目录以内的,需委托集采机构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采目录以外的,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为了从源头上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管理程序》明确要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涉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管理程序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同时,天津市还将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范围,规定采购人需依据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合同,按照该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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