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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编制服务类项目采购文件

栏目: BASS杯征文 时间:2014-02-21 19:43:3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BASS杯服务类政府采购有奖征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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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编制服务类项目采购文件

 

■ 白子维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满足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的要求,2012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新目录”)。该目录对2000年实施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作出了修订。新目录品目覆盖范围广、操作适应性强、分类属性统一且可扩展性强。其中,服务类采购品目调整变化程度最大。分类表中,服务类采购共有11个二级分类、16个三级分类、3个四级分类,最多到四级分类。而新目录中,服务类采购共有24个二级分类、141个三级分类、237个四级分类、最多到五级分类。新目录的实行极大丰富了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内容,明晰了服务类政府采购的界限。面对这一重大调整,笔者结合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实践谈谈自己在如何科学编制服务类采购文件方面的见解。

在长期的采购实践中,由于同类项目间的差异性不大,采购文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板。就某一个具体项目而言,采购文件在编制阶段考虑最多的是供应商资信要求、项目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这3个部分。

 

第一部分:供应商资信要求

服务类供应商具有3个特点:属性差别大、行业涉及广和专业程度高。服务类供应商的这3大特点导致供应商资信的合理确定成为一个重大难题。笔者认为,采取以下3个方法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一是对供应商的资信限制应把握“宜宽不宜紧”的原则。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面对新目录中的诸多新增品目时,必然会感到行业陌生、采购经验不足、无从下手。一时之间的恶补学习,也往往难以达到对行业、项目深入了解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宜宽不宜紧”的资信限制原则,一方面能够为当前的采购项目征集充足的供应商,保证项目形成充分竞争;另一方面也能够以项目为跳板,通过开标、评标,在最短的时间内加深对行业的认知与了解,为以后的采购项目积累宝贵经验。

二是编制采购文件前广泛征集供应商的意见或建议。这是实现资信要求科学化、合理化的最直接手段。为保证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可以实行网上公开征集意见。首先,初步拟定供应商资信要求。其次,将拟稿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并设定公告的有效期和建议期。最后,在建议期结束后根据供应商提出的书面建议对资信进行调整。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修订不合理的资信要求,但是也会延长项目完成时间。对于一些时间要求紧或者预算金额小的项目,这种方法并不太符合“高效率、好效果”的要求。

三是在“宽要求”下,资信先评。“宽要求”是指在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信不作特殊要求,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执行。资信先评是指,开标时评标委员会(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先审查参加供应商的资信,作出资信排名。一定范围内的供应商,比如说前5名,可以参加后续评审环节。范围以外的供应商将直接被淘汰。为保证项目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这种方法弥补了第二种方法的缺陷,提高了采购效率。

 

第二部分:服务类采购项目要求

服务类采购项目具有项目要求难描述、采购文件倾向性难把握的特点,是项目要求部分最大的瓶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项目要求的描述应“重目的,轻细节”。首先,服务类采购需求本身具有描述抽象、模糊的特点,服务细节很难一一描述。其次,由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个体差异明显,服务细节一旦规定过细,很可能会造成采购文件出现倾向性。因此,服务类项目要求应当偏重功能性、目的性描述以及服务实施条件的描述,而减少对服务细节的描述。

二是强化、细化对项目方案的要求。既然服务细节不能描述过多,那如何从中选择优秀的服务商呢?我们可以通过方案来弥补。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自己的方案,将方案细分为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备方案、项目进度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并且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中标明具体项目方案名称,实现项目方案的强化与细化。

 

第三部分: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在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之前,我们应先对采购方式进行选择。《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显然符合第二种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并且,竞争性谈判灵活性强,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现场的情况,针对谈判文件中有待完善的地方作出修订。谈判小组通过与供应商谈判,也能更深入地了解供应商的服务特色。

服务类采购标的物抽象,成本核算难,报价差异大。笔者认为综合评分法更能适应服务类采购的需要。在评分标准的设置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价格权重不宜过大。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为10%—30% 。笔者认为10%—30%的比重适合服务类采购项目特点。在项目性质的界定上我们要更加谨慎,认真区分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是加强对项目方案的考核。项目方案是服务类供应商对自身服务的描述与承诺,性质上接近于货物类供应商技术响应和商务响应的综合,应当适当加大对项目方案的考核力度。

三是可以增加现场演示或现场陈述的考核。现场演示和现场陈述,有助于参与供应商展示自身的服务理念、服务特色。

四是关于“体操打分法”(即所有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剩余打分取平均值)。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评定工作容易受主观影响。对每个投标人的每项评分因素实行“体操打分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个别打分成员的主观偏见。但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中指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针对每个评分因素的“体操打分法”是不合法的。我们期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能够不断完善,适应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要求。(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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